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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中12月4日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3181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李 毅 中

2006年12月4日


同志们:

在11月27日的视频会上,我们针对25、26日接连发生的几起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提出了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事故的6项具体措施。这次视频会,主要是通报十一月份工作进展情况和煤矿整顿关闭专项督查情况,安排部署今年最后一个月的工作,再次动员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各级煤炭工业局的同志们,认清年底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高度紧张、倍加警觉,严防严查、盯紧盯牢,扎实认真地抓好年底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排除障碍、克服困难,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坚决夺取2006年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较好成绩,为明年工作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刚才,调度司支同祥同志通报了11月份工作进展情况。山西煤监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黑龙江省安监局的负责同志汇报了最近发生的一些特大、特别重大事故情况,做了深刻的反思。从他们发言的情况看,事故发生后,相关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都采取了有力有效措施。铁锤同志简要回顾了11月份和近期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就贯彻落实总局党组提出的六项措施,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认清年底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保持高度警觉

鉴于往年四季度和年底事故多发的教训,从9月底开始,就加大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及时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国办转发了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就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反弹下发了通报,组织开展了煤矿整顿关闭专项督查和一系列督查检查;总局相继召开视频会议,作出安排部署;中纪委、监察部与总局联合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单位也从实际出发,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

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也见到一定成效,促使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0、11两个月合计,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9.7%和9.4%,其中煤矿事故分别下降2.4%和9%。全国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3.1%和9.8%;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减少9起、575人。

但差距仍然很大,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问题还很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情况尚未有效遏制。特别是11月份以来,相继发生了一系列特大、特别重大煤矿和道路交通等事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一是11月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虽然同比下降12.5%,但环比增加21.7%;3-9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增加20%和26.6%;10人以上特大事故同比虽然死亡人数减少21.5%,但起数增加了33.3%。尤其是10月、11月山西、黑龙江、甘肃、云南、重庆等省市,连续发生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煤矿事故环比上升,表明近来的情况趋于严重;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增加,表明我们在防范事故方面的成绩不可高估;特大事故起数上升,反映出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着重大隐患,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和严重的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们在防范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上,仍处于被动局面,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是10月、11月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同比或者环比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般伤亡事故与重大事故之间,重大事故于特大事故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因果、概率关系。对这种危险的趋势,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三是1至11月个别行业领域事故上升,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4%;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6%和15.7%。今年以来全国事故上升的这两个行业领域,恰恰是我们安全监管系统负责监管的,我们有更直接的监管责任。目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这方面的工作。要严肃认真地查找差距和问题,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坚决扭转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上升的被动局面。

目前已经进入年底,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压力越来越大。

一方面,随着煤炭等市场进入产销旺季,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一些国有大矿出现重生产、轻安全的错误倾向,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一些已关闭取缔的小煤矿死灰复燃,一些停产整顿矿井擅自违法生产,一些列为关闭对象的煤矿利用关闭前的最后时机不顾一切抢产量。一批新建、改扩建的煤矿、化工、冶金等工业项目和建筑工程项目赶进度、试生产;交通运输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的现象增多,气候条件增加了运输困难;烟花爆竹加紧生产抢占市场,非法生产经营抬头,等等。这些都对安全监管工作形成严峻挑战。

另一方面,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仍然存在。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治本之策,特别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强行业管理、增加安全投入、补还安全欠帐、采取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资源税收经济政策等,要贯彻落实、见到明显效果尚需一个过程。时至目前,煤矿等企业的安全条件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基础管理仍然很不扎实,防范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还相当脆弱。任何盲目乐观、麻痹松懈,都有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轻则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陷入被动;重则影响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局,甚至影响社会公众对于实现安全发展的信心,干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关系之大、责任之重,形势之危、任务之艰,给我们再次猛击一掌,不能不再次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

为此必须再次提醒同志们,对当前煤矿安全等方面潜伏的严重危机,对年底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强化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一定要高度紧张起来,立即行动起来,深入下去,落实下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严防严查,盯紧盯牢,拿出全部精力,超常规抓实抓细,确保岁末年初这段时间的安全生产。

二、排除障碍、战胜困难,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坚定不移地把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推向纵深

为贯彻落实国办82号文件和10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了12个督查组,由总局、煤监局和相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带队,从11月7日到25日,分别深入到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12省市,对37个产煤市地、65个县区和273个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这次督查重点突出、深入细致、讲求实效。通过督查,总结了经验,发现了问题,找到了差距,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深入开展整顿关闭攻坚战、争取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信心。

从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党委、政府在煤矿整顿关闭上态度是积极的,工作是主动的。各省市都成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编制了三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和乡镇,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党政负责同志站到了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第一线,调查研究,制定政策,亲自动手抓,基层干部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各地积极贯彻国办82号文件,把关闭对象从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扩展到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扩展到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扩展到没有按照规定核准的煤矿基建项目。各地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加强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管监察;制定实施了地方性法规和经济政策;探索和改进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加大投入、治理隐患,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了改善;组织开展了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所有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目前,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战役已在全国展开,初步统计拟关闭2652处,已在《人民日报》和省区市主要媒体上公告1797处矿井名单。一些工作进展较快的地方,已关闭了一些3万吨以下、隐患严重矿井。河南、内蒙已完成第二战役的整顿关闭任务。

但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着突出问题和严重漏洞。督查中发现的7个方面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思想认识有差距。表现在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方针政策传达不认真、落实不到位,甚至置若罔闻。一些基层干部思想有抵触、态度不积极,有的弄虚作假,逃避关闭。云南省曲靖市将28个公告关闭的矿井,用所谓“置换”名义保留下来,发生“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富源县昌源煤矿就属这种情况,性质恶劣,影响很坏。该市不少实际关闭的矿井与公告关闭的矿井名称不符。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畏难情绪与盲目乐观、麻痹松劲倾向并存,整顿关闭工作难以推动,煤矿安全状况令人十分担忧。

第二,整顿关闭不坚决。一是该关不关,第一阶段就应依法关闭的矿井目前仍在生产的,并非个别现象。二是关而不死,没有严格执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矿井关闭五条标准。重庆开县一些关闭煤矿,矿井主要设备设施都未拆除,留下复产隐患。三是死灰复燃,一些地方已关闭的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现象屡禁不止,已造成多起重特大事故。四是行动滞后。一些地方把三年关井规划的主要任务放在最后一个年度,把本年度的关井任务集中在最后一个月。截至11月底,尚有河北、甘肃、宁夏等省区没有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关井名单。

第三,资源整合不规范。一些地方以资产整合代替资源整合,假借整合之名,行逃避关闭、保护落后之实。有的把相距3-4公里的矿井也纳入整合范围,根本无法形成一套生产系统。黑龙江省鸡西市、牡丹江市将2005年已公告关闭的37处矿井列为整合对象,使其重新恢复。12月3日,湖南娄底涟源市安平镇观音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12人遇难。这个3万吨的突出矿井本应关闭,但被当地列为保留整合矿。

第四,能力核定走过场。煤矿能力核定的本意在于限制超能力、超强度生产,而一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互相串通。有的产煤地市去年和今年两次核定,越核越高,成倍增长。通过核定使非法变成合法,隐患更为严重。这样的核定无疑自欺欺人、贻害无穷。一些小煤矿核定能力虚增后,势必依靠增加作业人数、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来实现提高产量,埋下了更大隐患。

第五,扩大规模和超产冲动强烈。目前煤炭投资增长过快、潜在产能过剩问题已经相当突出,有些地方新建项目新增能力成倍增加。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导致煤炭市场新一轮的严重供大于求,影响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一些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批小建大”,没有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有的边施工、边采煤,打着基建、改扩建的旗号进行煤炭生产。一些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利用最后机会突击生产,发生事故的几率大为增加。

第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小煤矿投入不足,技术落后,装备简陋;培训缺失,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普遍采用木支护,巷道掘采、放炮落煤,大量使用人工采掘和运输。部分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滑坡,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抽放和监测监控等基础性工作不认真、不扎实。部分煤矿用电管理问题突出。近日发生的山西轩岗、黑龙江鸡西、山西临汾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直接原因都与用电管理混乱有关。

第七,非法违法现象严重。贵州省毕节地区今年已发生10起非法采煤窝点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7人;四川省攀枝花市有13处煤矿严重超层越界;山西省阳泉市158个矿井中六证齐全的只有62个,仅占44%。江西东平市涌山镇联营煤矿是一处已关闭矿井,矿主非法开采,11月26日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并波及临近的另一处非法煤矿,合计造成7人死亡、2人失踪、7人受伤。更恶劣的是,事故发生后矿主竟然推平井口、逃匿躲藏起来。江西省正在追捕、查处。

根据督查反映出的情况,下一步要采取的对策措施是:

(一)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加强督办。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向所督查省区市政府下发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立即整改,明确整改期限、进度、责任以及整改期间事故防范措施。总局、煤监局将加强跟踪督办。没有进行重点督查的其他产煤省区市,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自查自纠。12月20日之前,省区煤监局要把自查情况报总局和国家煤监局。

(二)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各地、各单位要把中央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11月20日的通报,以及总局11月28日的通报,传达贯彻到县乡基层政府、工矿企业。坚决防止和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停产整顿、已决定关闭的乡镇煤矿,以及灾害严重的小煤矿,要派出驻矿监督员,紧盯死守。

(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规范资源整合,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工作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干部、煤矿业主和广大群众了解国家政策,把三年关井任务和年度整顿关闭工作往前赶;各省区市要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核查,对资源整合方案再次进行审核,按16种类型对号入座,该关的坚决关掉;12月底各省要再公布一批关闭煤矿名单,加强跟踪调度和督促,抓紧付诸实施;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严格规范资源整合;注意研究、加快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保证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严格矿井能力核定,坚决把虚高的核定能力压下来。总局、煤监局和国家发改委已经联合下发《紧急通知》,再次明确了审核的重点和具体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对照《紧急通知》9条要求,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问题。核定工作进度要服从质量,不急于收口。

(五)依法从快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责任。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一个时期以来发生的事故,都要依法从快查处结案,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并上报。总局和监察部12月中旬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已经查处结案的8起特别重大事故的情况。各省区市年底之前,也都要公布一批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提高煤矿准入门槛,建立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机构,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围绕落实“十一五”规划明确的调整煤炭工业结构、关小建大的目标任务,针对小煤矿在资源、环境、安全、技术、税收、用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提高办矿标准,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七)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防、严查,盯紧、盯牢,坚决刹住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严防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严查建设、整合矿井,增加日常检查、现场执法频率;盯紧列为关闭对象的16种类型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察,派人现场盯守;盯牢煤矿“一通三防”、井下停送电和停送风等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确保安全生产。总局将与电监会就煤矿供电开展重点督查。

12月1日,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又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人。鸡西市恒山区远华煤矿“1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决定全市小煤矿停产整顿。发生事故的城锦煤矿矿主,竟然抗拒执法,砸锁入井作业,导致重大事故,事后逃匿。胆大妄为,猖獗之极。对这起顶风抗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绳之以法。家宝总理、建敏国务委员已作出严厉批示。省市政府正在落实措施。总局和监察部已增派工作组前往指导协助。各地要引以为诫,坚决打击这类危害人民、挑战政府的非法行为。

三、扎实做好其他各个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工作,确保岁末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国务院安委会11月20日下发的《关于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对各个重点行业领域当前的事故防范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结合12月份的工作实际,再强调以下内容。

(一)非煤矿山安全:列为关闭对象的4200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目前尚有585处没有关闭,要抓紧工作,年底之前关闭到位。要按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席会议的部署,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整顿规范的督查验收工作。要牢记中石油川东北气矿2003年“12.23”特别重大井喷事故教训,切实防范油气田井喷、井漏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最近,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召开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调会议,决定由我们总局牵头成立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部际协调会议。各省区市也应建立健全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要对前一时期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复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继续支持配合天津、江苏,深入开展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的清理整顿,为明年在全国开展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提供经验。深刻记取吉化双苯厂2005年“11.13”爆炸事故和污染事件的教训,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对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烟花爆竹安全。最近我们会同公安、质检、工商部门,组成5个督查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0个重点省区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通过督查发现,目前还有约20%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没有用高氯酸钾代替氯酸钾。对这部分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今年以来烟花爆竹事故上升,市场需求大幅增长固然是一条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不力。年底和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非法生产经营现象抬头,必须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加强与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工作各地职责分工不尽一致,我们要自觉服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凡地方政府已明确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的,就要承担起组织协调责任;确定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的,安全监管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支持配合主管部门,深化和强化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安全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通报》要求,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季节性特点,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抓好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公安部、交通部,继续深入开展为期70天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吸取“11.21”黑龙江双城“送子车”事故的惨痛教训,配合公安、教育部门加强校车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道路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行驶监控仪的启动工作。配合交通部,搞好渡口渡船安全整治督查验收工作;特别是要吸取以往事故教训,针对冬季农闲,农民出行较多,农村道路、水上交通运输条件较差的特点,协助地方公安、交通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加监管。配合建设部,对建筑施工已进行的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督查总结,切实加强对农村建筑施工的监管。配合公安部,对10个省市的消防安全进行联合督查,各省安监局要与公安部门配合,治理小企业、小作坊“三合一”重大隐患,防范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配合铁道部,研究提出实施平交道口整顿治理方案;配合民航总局,研究和部署开展民航企业安全联合审计活动。

此外,12月份总局还要召开部分中央企业防范事故座谈会,分析近期发生的各类事故原因,对属于高危行业的17家中央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督查。各省局要加强对驻地大企业的安全监管,坚决扭转个别中央企业事故多发的状况。还要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思考明年的工作思路,筹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总之,12月份工作任务繁重,要做的事情很多。年底的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这个核心任务来进行。劲可鼓而不可泄。在年底这段时间里,监管监察系统的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管监察人员,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同志,必须保持旺盛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转变作风,精简会议、减少活动,集中精力、心无旁骛,深入基层、严防紧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促进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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