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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3-10-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12862

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英文名:ANHUI PROVINCIAL  FIRE WORKS & FIRECRACK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AHFFA )

第二条  本会是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烟花爆竹团体组织,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运输企业、焰火晚会燃放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自愿参加组成,属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团结和联合全体会员,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思维,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全体会员服务,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接受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反映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和会员诉求,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研究制订和贯彻实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环境;

(七)开展省内外烟花爆竹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对外交往活动提供服务;

(八)开展行业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安全等咨询、评价服务;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组织开展行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广烟花爆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创新成果,促进烟花爆竹行业技术进步;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调查分析,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应对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十一)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举办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开展相关调研、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座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会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愿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义务,重视加强安全工作;

第八条  愿为烟花爆竹行业做出贡献的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可邀请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单位运营的其他所有相关资质证明。

(三)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根据章程规定,每年由理事会组织召开。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指定一名协会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50%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5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核;

审核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指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六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指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3-1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不谋私利;

(八)有意愿、有时间、有能力领导协会开展工作,起表率作用;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审议本会的工作规划和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和实施计划,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 就入会、退会、名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秘书长职位空缺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行职责。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五十七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联合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并报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9510日协会三届四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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