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加强档案印鉴管理工作,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文处理
第二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三条 上级单位及外来单位的文件,均由秘书处进行收文登记后,交秘书长签署意见,送理事长批示,并按批办程序流转、分发和传阅。
第四条 发文管理
1、根据文件内容确定行文种类。行文规范,注重文件格式,正确书写文件名称、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件、落款、成文日期、主送单位、附注、主题词、抄报抄送抄发单位、承办部门、印刷时间、印刷份数等内容。
2、由承办人拟稿,经秘书长复核,送理事长签发后,交秘书处登记编号,安排缮印、校对、用印、注发、登记、装封、发出以及发文定稿和存本归卷等工作。
第三章 文书档案管理
第五条 立卷范围:办理完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收发文件、电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基金会编印的出版物(底稿和印刷样本)、固定资产的购置协议和权证、以及图表、簿册、反映基金会工作活动的照片、录声带、录像带、碟片等。
第六条 秘书处在次年初编立卷类目,根据立卷类目整理、分类、编号、归档。
第七条 归档范文
1、基金会章程、理事会会议纪要;
2、上级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材料、重要批示;
3、请示和批复;
4、对外的正式发文;
5、工作总结和上报材料;
6、重要的会议纪要;
7、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
8、员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9、分支机构成立、合并、撤销、更名、启用等文件材料;
10、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
11、编辑的出版物;
12、有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条例、规定、通知、标准等。
第八条 完善文件借阅登记手续,凡到秘书处调阅文件,原则由各单位负责人前往办理,但要办理登记借阅手续,一般文件可二日内归还,重要文件当日归还。
第九条 文件的销毁
按规定期限保管,对超过期限的文件、资料等档案,要按规定程序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当废品出售。
第四章 印鉴管理
第十条 印鉴由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基金会公章、必须经理事长签字方可使用,并留底备查。
2、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场所使用,外出用印需理事长书面授权,方能携带。
3、原则上不能在空白介绍信、便函、信笺等用印。遇特殊情况,需要盖空白章申报办证表等,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呈理事长批准,秘书处统一造册登记、编号,方可盖章。待手续办理齐全,交一份原件到秘书处归档。
4、建立印鉴使用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