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唯才是举、量才使用、人尽其才”的用人方针,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和谐环境,着力建设政治业务素质高,人才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甘愿奉献的团队,完善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二条 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基金会实行赛马不相马机制,培养鼓励德才兼备、想干事、会干事、多干事、干成事的人才。
第三条 健全人才选拔、引进、聘用、培养机制,建立与基金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管理队伍、技术队伍、员工队伍。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用工计划、薪酬设计、员工的聘用、考评、培训、表彰、解聘、辞退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章 劳动用工计划
第五条 按照工时定额满负荷工作和固定设岗的原则,确定基金会人员编制数。
第六条 实行定责、定岗、定编、定员管理,鼓励复合型人才,实行一岗多能。
第四章 员工招聘
第七条 员工一律实行招聘。
第八条 原则上从大专院校或人才市场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
第九条 在招聘员工前需填报《基金会人员增补申请表》,经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公开招聘,择优初选,根据初选情况填写《聘用人员初选情况表》,提交选聘小组进行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
第十条 招聘员工考试按先笔试后面试的程序进行。笔试即书面试卷考试。对应聘每个职位笔试成绩前三名者,通知其进行面试,择优试用。考试内容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办公自动化、烟花爆竹知识等。
第十一条 新聘员工试用期为3个月,期满前七天,本人写出小结,经秘书处审核报批后录用,基金会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试用期间,员工如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终止试用。
第五章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薪资待遇执行《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新员工转正后,基金会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医疗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生效,医疗保险自次月起生效。
第十六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必须提前30天向基金会提交辞职报告说明理由,并承担为其支付的培训、学习费用,并保证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同的业务。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员工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评。考评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不以职谋私等方面的表现。
平时考核重点为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平时考核是年度考评的基础。
年度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员工收入将与其责任、工作业绩挂钩。对在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获得优秀的员工,基金会将给予奖励;对在年度考评中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员工,基金会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二十条 为保障基金会权益,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辞职、辞退、开除或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不足十五天,因个人原因或不满基金会为其安排的工作而提出离职申请的,基金会不预结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