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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会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4-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2795

 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

奖励实施细则

奖励实施细则》已经2013913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会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更好地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奖励“打非”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宣传,奖励科技创新、安全环保产品开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安徽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维护省外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烟花爆竹安全规范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打非举报;

(二)奖励“打非”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研发安全、环保新品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在“打非”工作中因公受伤的职员,予以资助;

(五)对烟花爆竹现代物流示范网点、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安全宣传、安全教育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于举报人的奖励:

非法生产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1%进行奖励,非法经营、非法运输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5%进行奖励,非法储存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3%进行奖励,非法燃放举报奖励按照燃放规模、金额的10%进行奖励。查处货物价值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的卷宗为准。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打非”取得实际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货物价值1%-10%的奖励。

第五条  基金会借助每年的协会成员大会,对当年的“打非”单位进行评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授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  对在“打非”工作中因公受伤的职员,基金会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七条  对于奖励申报采取自由申报、自主申报的办法。

第八条  对于“打非”等常年性工作的申报采取按年度进行申报,对于专项整治、科研等申报采取按每次申报。

第九条  对于申报单位的申报内容,要符合:(1)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2)申报内容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基金会成立奖励评审机构,由基金会负责人、重大募捐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基金会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然后由奖励评审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具体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奖励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公布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基金会颁发奖励证书或资金奖励。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内容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奖励,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2013111起施行,解释权归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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