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会
奖励实施细则
《奖励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9月13日安徽省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奖励基金会一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更好地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奖励“打非”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宣传,奖励科技创新、安全环保产品开发、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安徽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维护省外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烟花爆竹安全规范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打非”举报;
(二)奖励“打非”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对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研发安全、环保新品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在“打非”工作中因公受伤的职员,予以资助;
(五)对烟花爆竹现代物流示范网点、企业标准化建设、质量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安全宣传、安全教育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对于举报人的奖励:
非法生产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1%进行奖励,非法经营、非法运输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5%进行奖励,非法储存举报奖励按照查处货物价值的3%进行奖励,非法燃放举报奖励按照燃放规模、金额的10%进行奖励。查处货物价值的认定以公安部门的卷宗为准。
第四条 基金会对“打非”取得实际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货物价值1%-10%的奖励。
第五条 基金会借助每年的协会成员大会,对当年的“打非”单位进行评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授牌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条 对在“打非”工作中因公受伤的职员,基金会给予适当资助。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七条 对于奖励申报采取自由申报、自主申报的办法。
第八条 对于“打非”等常年性工作的申报采取按年度进行申报,对于专项整治、科研等申报采取按每次申报。
第九条 对于申报单位的申报内容,要符合:(1)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2)申报内容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 基金会成立奖励评审机构,由基金会负责人、重大募捐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基金会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然后由奖励评审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具体评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奖励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公布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异议期内若无异议,由基金会颁发奖励证书或资金奖励。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内容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奖励,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奖励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