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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2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243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提升现有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徽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
 
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71号)以及《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11年烟花爆竹安
 
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的相关配套文件为主线,以整治“三超一改”(超
 
定员、超限量、超许可生产经营范围、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三违”(违章操
 
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为重点,通过强化政
 
府监管,促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快机械化生产应用,推进烟花爆竹本质安全型工厂建设,
 
继续保持“打非”高压态势,维护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好转。
 
  2.工作目标。实现每户生产企业均衡生产,经营企业依规存储,非法违法行为得
 
到有效遏制,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力争全年事故死亡人数在17人以内,力争
 
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3.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
 
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
 
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
 
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
 
责,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加强“打非”力量,强化“打非”能力,落实“打非”经
 
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
 
举报奖励制度。
 
  4.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
 
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62号)精神,继续实
 
行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县、乡两级政府负责制,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把烟花爆
 
竹“打非”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单位和个人。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严重的地区要在
 
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建立烟花爆竹“打非”信息联络员制度,保持“打非”信息
 
采集渠道畅通。要对烟花爆竹生产退出企业以及周边区域加强监控,防止利用原有厂
 
房、库房和闲置房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退出企业人员登记造册,严密跟踪
 
监管,防止转入地下非法生产经营。
 
  5.严肃执法处罚。要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加大对隐患整改中违
 
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
 
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
 
取缔,并查清非法生产的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去向,铲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
 
地下黑产业链。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
 
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组织开展国发〔2010〕2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宣贯工作。各市、县(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和需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制定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和宣贯《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
 
〔2010〕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皖政〔2010〕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
 
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010〕7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有序退出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61号),以及当地政府出台的相
 
关文件。
 
  7.健全企业统一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企业要健全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根据企业的规模和布局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
 
专、兼职安全员,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要对一个企业股东多且未真正实行统一安全
 
生产管理而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的企业严控严管,坚决纠正由此造成的企业现场管理混
 
乱、隐患难以及时消除以及分包、转包、租赁等问题。
 
  8.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结合本
 
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和完善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
 
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重大危险源管理、隐
 
患排查治理、购销合同管理、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工
 
考勤登记、违规违章处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
 
理、安全资金提取和使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例会等,并建立健全相应
 
的记录或台账,切实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之中,把安全生
 
产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
 
  9.完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要依据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
 
程》(GB11652)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规定,根据本企业许可生产经营范围和生产工艺特点,修订和完善本企业涉及
 
到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力求科学合理、简明扼要、操作性强,并张贴或悬挂在相
 
应岗位的醒目位置上,规范每个员工的操作行为。
 
  10.加强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要结合烟花爆竹事故案例,针对性地分批分类
 
组织员工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生
 
产工序作业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
 
考核,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任职资格。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机械和开发新产品以及员工新上岗、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凡存在
 
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危险生产工序作业人员和仓库
 
保管员、守护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11.强化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和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
 
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和8种危险生产工序作业人员以及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
 
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核心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
 
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日常管理工作中。要重视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全过程,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纪
 
的自觉性,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专项整治行动
 
  12.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之一,实行班组班前提醒、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对危险生产工序、药物库区、成品
 
库区等生产、储存场所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对生产机械、危险场所电气线路、防
 
护土堤以及防雷、防静电、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企业主
 
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
 
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
 
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
 
管理。
 
  13.强化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重
 
点突出、科学规范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被检企业、时间、频次和内容。执法检
 
查的重点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
 
投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重大危险源监控、产品和药料流向登记、安全作业管
 
理、培训、吸取同类企业事故教训等情况。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根据被检
 
企业安全生产特点,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必要时聘请专家参
 
加检查,并及时跟踪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对查出违法违规的企业,一律依法予
 
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停产停业整改逾期未完成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
 
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实施科技保安战略
 
  14.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药物配方、产品性能、生产
 
装置的安全可靠性负技术管理责任,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
 
权,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不得擅自变更药物配
 
方、产品规格或进行药物配方试验。因安全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
 
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企
 
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15.强制使用先进实用技术装备。烟花爆竹道路专用运输车辆要在2年内安装使用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对逾期未安装使用并实现达标的,依法暂扣其许
 
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运营。
 
  16.加强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的研发应用。企业要加大对烟花自动化称、配、装药
 
以及整体烟花外筒等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实现爆竹自动化称、配、
 
装药流水线生产,采取人机隔离措施,提高烟花爆竹生产关键部位的安全可靠性和产
 
品质量的稳定性。
 
  六、组织开展生产工艺与产品研发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17.企业实施安全技术改造。要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2009)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皖政办〔2010〕61号、皖安监化
 
〔2008〕1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实现既定有
 
药工序人机隔离或机械生产,在配药、造粒、装药等有药工序和成品总库、药料总库
 
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18.着力培育自主知名品牌。现有生产企业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
 
和市场开拓等各个方面全面加强安全质量管理,不断研发新产品,培育自主知名品
 
牌,提升企业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查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它厂名称、
 
厂址、商标或者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鼓励企业生产危险程度较低的产品出口。
 
  1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交流。要充分发挥我省现有烟花爆竹专业技术
 
力量优势,引进民爆企业成熟的安全生产技术,学习借鉴外省同行业的先进经验,采
 
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省内外企业之间、企业与民爆企业之间、企业与相关
 
科研院所之间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培训和交流,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开发新产品。
 
  七、实施严格的流量登记
 
  20.加强药料流向登记。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批发企业要严
 
格执行药料采购、销售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案。药料批发经营企业
 
应向生产企业限量配送原材料,其采购和销售记录应在购买或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1.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
 
(AQ4102-2008),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生产和批发经营
 
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不得采购和销
 
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检查发现批发经营企业
 
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吊销
 
其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
 
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采购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
 
得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22.实施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报告制度。要按照《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
 
指标月报制度的通知》(皖安监化函〔2010〕233号)要求,全省统一实施企业主要
 
指标月报制度。有关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组织
 
实施。
 
  23.加强礼花弹产销监控。要加强对国家备案公示的我省6家礼花弹生产企业的产
 
销监控,监督其严格执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
 
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
 
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八、加强生产企业监管
 
  24.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
 
把安全审查关。对2011年退出转产企业名单确定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是否保留的书面意见,
 
方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要通过延期换
 
证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设计,要
 
聘请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且具有民爆器材、火炸药、弹箭工程、有机化工、
 
石油化工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经验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企业申请改
 
建、扩建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是否保留的前置性审查,认真落实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监管各方面的责任,严格企业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和竣
 
工验收程序,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切实从硬件设施上提高企业安
 
全保障能力和本质安全度。
 
  26.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过程监管。突出加强对涉及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
 
药、筑(压)药、制引、切引、干燥、散热、搬运等裸药生产环节的过程监管,重点
 
查处“三违”、“三超一改”和在低危险等级工房从事高危险等级作业等违法违规行
 
为。对检查发现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
 
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由此引发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
 
  27.强化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管理。要从严执行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等重要安
 
全技术指标,禁止使用退役双(单)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
 
竹,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凡发现企业超产品规格、药量生产的,一律对企
 
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凡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企业。
 
  28.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事故,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在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中,要在全面查清事故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督促企业从完善安全生
 
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入手,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限期落
 
实到位。严格执行皖政办〔2010〕61号文件规定,对发生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九、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
 
  29.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数量。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花
 
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9〕342号)规定,全
 
省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在114家以内,零售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和控制
 
方式、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按照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指标依
 
法实施企业布点。严格控制批发经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异地设置配送中转库。
 
  30.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管理。企业要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
 
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要强化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
 
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防生产经营旺季超储现象,严禁在库房内拆
 
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内的产品存放
 
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不合格产品和收缴的非法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存,严禁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库
 
  31.加强产品防伪标签管理。对批发经营企业采购和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做
 
到件件有标签,实行定期、不定期更换防伪标签,防止烟花爆竹产品通过非法渠道流
 
入市场。
 
  32.加强零售市场安全监管。要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严格审查其市场准入
 
条件,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城乡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禁超量和
 
超许可范围储存,严禁前店后库和形成烟花爆竹零售一条街。
 
  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指导协调工作力度
 
  33.有序推进部分生产企业退出转产。贯彻皖政办〔2010〕61号文件规定,推进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进程。
 
  34.加强调查研究和服务指导。加大对基层调研的频次和深度,掌握安全生产第
 
一手资料。加强对市、县级特别是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正确理解国家和省有关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解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执
 
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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