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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安监局通知做好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颁证工作
发布日期:2015-08-19 信息来源: 浏览量:2267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规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为做好合肥市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颁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证范围

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学时

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培训内容

严格按照新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和国家培训大纲要求组织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等方面知识。

四、考核颁证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完成培训后,由市局组织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颁发安全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得担任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安全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与合肥市局规划科技培训处联系。

联系人:唐述言, 电话:0551-6377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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