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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我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存量的参考意见》
发布日期:2015-04-20 信息来源: 浏览量:3132

     125,省烟花爆竹协会就我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限制存量的问题,致函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了限制存量参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网、《安徽烟花爆竹》记者采访参与《意见》拟定的专家,解读有关问题(以下简称记者、专家)

记者:为什么要拟定这份《意见》?

专家: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保障安全,是安全经营形势的需要。查遍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限制存量的具体要求。现实中,有的地方出台的规定于法无据,脱离实际,给经营和监管二者都带来很大的被动。如有的规定:无论经营场所的面积多大,限制存量一律不许超过40箱。经营场所面积在10平方米的,还说得过去,203040平方米的呢?存量超过40箱,监管部门查处,经营户反应激烈,不查处又失责,两头为难。所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供各地参考。希望能对保障安全,便利监管,规范经营有所帮助。

记者:您刚才说查遍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限制存量的具体规定,那么《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呢?

专家:《意见》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做具体规定,但有原则规定。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零售经营网点的限制存放量,由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

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9.1665号令)规定:零售场所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据此,结合我省实际,《意见》按1020平方米,直到100平方米以上,分10个面积档次,规定不同存量;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规定:零售点存放量总药量最大不宜超过300千克,《意见》据此封顶,最大面积存药量不超过300千克;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规定:1.3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20000公斤,面积不宜超过1000平方米,存药量与面积之比是20:1,零售经营网点和成品仓库不能同比。因此,应大幅度低于仓库存药量与面积之比。参考北京市“小于1020平方米存放量小于50箱”的规定,我们以1020平方米为起点,设立存放量和面积之比是3:1,即1020平方米的场所面积可存放30公斤药量,参考箱数40箱,以此类推,直至封顶。零售网点限制存量的关键是存药量,烟花爆竹含药量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是常数,好把握;烟花爆竹每箱毛重不超过30公斤,30公斤以下,箱有大小,是变数,箱数为参考数比较合理。

记者:《意见》为什么主送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

专家:我知道您这个问题的意思。按公文行走惯例,似乎有点不合适。因为协会与各县(市、区)安监部门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业务对口指导关系,商请、商调可以致函,直接行文不合惯例。但是,《意见》里和我前面都说过。因为零售网点限制存量都是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是他们主政。又因为一些县(市、区)监管部门电话或相见时向协会咨询,希望协会专家委员会发挥智库作用,为政府部门提供这方面的咨询服务。所以,我们特事特办,积极响应,虽然不合惯例,但其服务情怀似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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