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烟花爆竹驻厂安监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暂行)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3371
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和减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特制定烟花爆竹驻厂安监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如下:
一、各乡镇必须向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派驻一名以上的安监员,负责乡镇政府管理责任,并协组县安监部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企业必须服从安监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或阻挠安监员正常工作活动。驻厂安监员由当地乡镇政府选派,所需人员从在编的国家公务员中调剂。在管理上接受乡镇经发办的领导,在业务工作上受县安监部门的领导,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监员办公场所直接设在企业(由企业提供),原则上不安排兼职其他工作,专职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监员依法履行下列七项职责:
(一)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的例行检查和动态式重点抽查,排查事故隐患,指导企业制订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纠正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合理化安全意见及建议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四)参与企业安全设施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统计、上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伤亡事故信息,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每周一次、每月一次定期分别向当地乡镇政府、安监部门汇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七)完成上级和县安监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安监员履行监管职责,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所在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资料,召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并进行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乡镇政府和县安监部门;
(三)在检查中发现有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四)发现企业作业场所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药、超员作业以及违反规定自行增建、增设工房、仓库等设施,或简化工艺流程,多种工序混合作业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将情况报上级安监部门;
(五)发现企业业主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或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要求其停止作业;
(六)发现企业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
(七)对一般轻伤事故,有权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八)企业业主、从业人员不听从或违背安监员正确意见、建议及要求的,安监员有权提请并配合县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能。
四、安监员除正常休息日外,每天都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对当天安全检查的时间、工房名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检查记录簿,并经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五、安监员凡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一月五日
一、各乡镇必须向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派驻一名以上的安监员,负责乡镇政府管理责任,并协组县安监部门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职能。企业必须服从安监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或阻挠安监员正常工作活动。驻厂安监员由当地乡镇政府选派,所需人员从在编的国家公务员中调剂。在管理上接受乡镇经发办的领导,在业务工作上受县安监部门的领导,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监员办公场所直接设在企业(由企业提供),原则上不安排兼职其他工作,专职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安监员依法履行下列七项职责:
(一)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企业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的例行检查和动态式重点抽查,排查事故隐患,指导企业制订整改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纠正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提出合理化安全意见及建议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四)参与企业安全设施的审查及竣工验收;
(五)负责统计、上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伤亡事故信息,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负责每周一次、每月一次定期分别向当地乡镇政府、安监部门汇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并采取有力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七)完成上级和县安监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安监员履行监管职责,享有以下八项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所在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资料,召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及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并进行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乡镇政府和县安监部门;
(三)在检查中发现有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要求业主进行整改;
(四)发现企业作业场所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量存药、超员作业以及违反规定自行增建、增设工房、仓库等设施,或简化工艺流程,多种工序混合作业的,有权责令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进行现场整改并将情况报上级安监部门;
(五)发现企业业主或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或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要求其停止作业;
(六)发现企业使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
(七)对一般轻伤事故,有权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八)企业业主、从业人员不听从或违背安监员正确意见、建议及要求的,安监员有权提请并配合县安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能。
四、安监员除正常休息日外,每天都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对当天安全检查的时间、工房名称、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检查记录簿,并经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及车间负责人签字后存档。
五、安监员凡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凡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