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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2 信息来源: 浏览量:1805
 
  2月3日,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25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烟花爆竹标识码和流向信息管理
   
  自2012年7月1日起,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均要在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上张贴相应的标识码并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要一律录入信息系统。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对2012年7月1日前生产、尚未销售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补贴标识码并将有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对已经进入批发企业及零售环节的产品,可免于补贴标识码,允许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逾期仍未销售的,应当补贴相应的标识码,或者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妥善处理。
   
  二、做好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建设的各项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情况排查的通知》(皖安监明电〔2011〕29号)要求,再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专项整治,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清理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各类非法生产产品、超许可范围产品、个人燃放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超规格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罚没产品、过期产品以及假冒和包装不规范的产品。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责任人员,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全部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系统建设(包括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信息系统应用集中培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标识码和流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执法力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要求的,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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