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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情况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9 信息来源: 浏览量:1926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 〔2010〕71号)要求,针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第六督查组在我省检查时指出的部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等问题,省安监局于12月15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情况排查工作。内容如下:
 
  一、排查重点
 
  (一)禁止生产企业生产3寸及以上组合烟花、响炮是否执行到位。
 
  (二)批发经营企业是否出售2寸及以上组合烟花给私人燃放。
 
  (三)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假冒商标,是否存在以大标小,是否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四)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是否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是否销售、购买假冒伪劣以及禁售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
 
  三、排查时间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严禁生产3寸及以上组合烟花、严禁将2寸及以上组合烟花销售给私人燃放、严禁包装标识不规范的产品流入市场。
 
  (二)各地要对此次排查中发现的3寸及以上组合烟花立即组织销毁;坚决落实2寸及以上组合烟花只能供专业人员燃放的相关要求;要监督企业立即纠正产品包装标识不规范的行为,立即销毁和处理包装标识不规范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原材料,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书面购销合同。再次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各地务必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总结报送我局监管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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