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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发出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30 信息来源: 浏览量:2156





  3月19日,省安监局下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一、强化服务抓好指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皖安监化〔2007〕130号)规定,严格监管,同时又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强化服务为根本,以抓好行政指导为具体手段,不断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严格控制批发经营企业总量。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规划,以现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数量为基数,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实施。具体控制数量见《安徽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一览表》(附件)。市安全监管局在本行政区域批发经营企业控制指标内,可合理调整市区、县(市)布点数量,纳入市级规划布点且总数量没有超过控制数的,按现行规定程序申领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严格批发经营许可安全标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需要延期行政许可的,当企业纳入市级布点的,一律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和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有关烟花爆竹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意见》(皖安监化〔2008〕112号)规定的标准条件,严格进行审查,不得降低安全验收条件。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公布施行后,新建、扩建、改建仓储设施的企业应按照新标准进行设计、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规范》(AQ4113-2008)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企业的储存、配送服务能力必须与仓储面积、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严格核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和最大储存药量;仓库必须统一采用彩色复合压型钢板屋盖,并采取隔热和保温措施;一家批发企业在其市区、县(市)经营区域内设置多处分销中转库的,必须将每处仓储设施纳入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范围。原则上,企业应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向省局提交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延期许可申请材料。对受理的许可申请,省局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与现场符合性进行核实。其中,对现有制品批发企业未进行改建、扩建的,省局现场核查面不少于20%;对药料批发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省局现场核查100%。已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可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书。
 
  四、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要把批发经营许可与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经常性执法检查,打击非法、处罚违法,堵塞非法生产和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安全经营。执法检查的重点:一是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二是违法将仓库出租、出借、转包给不具备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三是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四是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包装不规范的烟花爆竹;五是违反分级分类储存、超量储存、超许可范围储存规定以及禁烟、禁火等安全管理规定;六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无证上岗;七是未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凡检查发现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依法处罚,并登记归档;情节严重的,报省局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尚未构成吊销许可证情节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处理执行到位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不得审查同意其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因停业整顿、关闭或注(吊)销许可证导致市区、县(市)无合法批发企业的,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合理调剂或新设立批发企业向其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
 
  五、严格加强零售经营市场监管。县级安全监管局审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要提前做好规划布点,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郊)结合部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监管,严格审查零售场所面积,及其周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距离,严格控制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从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以及违规设库、租库和在零售场所超量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省局取消皖安监化〔2007〕130号文件第18条第(四)项规定。各市安全监管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及基本信息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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