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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有关部门调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发布日期:2009-02-18 信息来源: 浏览量:2383
 
  本网讯  08年12月31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478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2004年9月2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安徽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办法》(皖安监综〔2004〕147号)第三条规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联合发出通知,对煤矿、非媒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做了调整,其中烟花爆竹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调整如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6%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5%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4%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其他没有作出调整的行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的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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