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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通报巢湖市居巢区姥坞花炮厂“1.0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布日期:2008-02-18 信息来源: 浏览量:2854
  本网讯   2008年1月8日10时25分,巢湖市居巢区姥坞花炮厂二厂区造粒工房发生爆炸,并引起凉棚、结编、插引等工房殉爆,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10余间工房受损。经查,该企业已被居巢区安全监管局责令停产整改,却擅自偷偷组织生产,还存在转包租赁、超许可范围(擅自建设烟花生产线)、超药量生产,危险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诸多问题,充分暴露出该企业负责人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同时也暴露出基层政府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这也是一个月内该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发生的第3起生产安全事故。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烟花爆竹旺季的生产经营安全,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认清严峻形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2007年,全省共发生烟花爆竹生产事故25起,死亡26人。其中亳州、安庆分别发生一起较大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造成7人死亡。从事故情况看,不仅主产区多发,非产区也有;不仅非法生产事故多发,合法企业事故也不断,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打击非法生产工作不力,对合法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此,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务必认真履行职责,真正把烟花爆竹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杜绝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开展“三个再查”,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安全。春节前,各地要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个不漏地开展“三个再查”。
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律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经所在市安全监管局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一)已经被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产没有执行到位的。
(二)已经发生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三)有转包、租赁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
(四)未统一管理,存在“一证多线”的。
(五)安全设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
(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规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
(七)超药量、超定员、超许可范围生产的。
(八)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九)新、改、扩建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停产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到期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经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区及建(构)筑物一律立即拆除,药物等原料统一收缴。
  三、进一步落实“打非”责任,整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秩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62号)等有关“打非”工作文件精神,切实对本地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把“打非”工作责任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乡(镇),各个部门、各个乡(镇)要把“打非”工作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分解落实到各个人、各村各户,坚决落实烟花爆竹“打非”问责制。当前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情况进行排查,并常抓不懈。
  四、进一步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严厉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以严肃事故查处为手段,深入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落实。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切实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和查处力度,该追究监管责任的坚决追究,该实施行政或治安处罚的坚决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追究,真正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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