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台帐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1-18 信息来源: 浏览量:3087
皖安监化函〔2007〕14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堵住和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台帐制度,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制度内容如下:
一、实施六类台帐。分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药料企业进货台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其他原料领用台帐,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销售台帐,烟花爆竹药料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货台帐,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见附件)。
二、各地安全监管局应将台帐统一式样转发到辖区内每一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指导和监督企业认真按照格式文本规定的内容,做好台帐登记工作。要将台帐的登记执行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应对生产、销售单位之间涉及到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流向进行比对和核查。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登记、专人保管,按照台帐规定的要素如实、规范填写,对台帐与库存量或者周转量定期核对,将与台帐相应的购销合同、运输许可等要件附后一并存档备查。有条件的企业要对产品流向采用计算机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全省将推广使用产品流向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企业应将六类台帐作为长期保管的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五、对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倒查安全事故、群众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供应、采购、销售烟花爆竹,或者违规供应、采购、使用、销售氯酸钾原料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以及使用的原料或者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或者储存限制的,应严格依法给予处罚。
各地在实施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许桂芳
联系电话:0551-4664478
附件:1.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药料企业进货台帐(式样);
2.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其他原料领用台帐(式样);
3.安徽省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4.安徽省烟花爆竹药料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5.安徽省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货台帐(式样);
6.安徽省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堵住和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台帐制度,请认真组织实施。该制度内容如下:
一、实施六类台帐。分别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药料企业进货台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其他原料领用台帐,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销售台帐,烟花爆竹药料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货台帐,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见附件)。
二、各地安全监管局应将台帐统一式样转发到辖区内每一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指导和监督企业认真按照格式文本规定的内容,做好台帐登记工作。要将台帐的登记执行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应对生产、销售单位之间涉及到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流向进行比对和核查。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登记、专人保管,按照台帐规定的要素如实、规范填写,对台帐与库存量或者周转量定期核对,将与台帐相应的购销合同、运输许可等要件附后一并存档备查。有条件的企业要对产品流向采用计算机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全省将推广使用产品流向计算机联网管理。
四、企业应将六类台帐作为长期保管的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二年。
五、对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倒查安全事故、群众举报和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非法供应、采购、销售烟花爆竹,或者违规供应、采购、使用、销售氯酸钾原料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制品,以及使用的原料或者储存的烟花爆竹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或者储存限制的,应严格依法给予处罚。
各地在实施本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许桂芳
联系电话:0551-4664478
附件:1.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药料企业进货台帐(式样);
2.安徽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其他原料领用台帐(式样);
3.安徽省黑火药、引火线生产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4.安徽省烟花爆竹药料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5.安徽省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货台帐(式样);
6.安徽省烟花爆竹制品批发经营企业销售台帐(式样)。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