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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一)
发布日期:2007-1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15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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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运输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
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动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
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1、2、3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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