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五)
发布日期:2007-1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45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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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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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