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七)
发布日期:2007-11-1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49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七)
共阅[2]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的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
共阅[2]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发放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和〈道路运输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的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