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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3-01-09 信息来源: 浏览量:1810
  为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3年度元旦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国、省市两会召开创造安全和谐的环境,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半月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强化监管,落实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和整治各类烟花爆竹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一些问题突出的地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强法制观念,企业的法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防事故发生。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标识,并将产品信息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规范填写合同各项内容,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要执行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驻厂安全员制度,每天必须安排负责人带班,对涉药工序严格管控,严禁发生“三超一改”、“三违”以及使用违禁药物组织生产等问题,坚决杜绝超能力、突击生产行为;严禁将企业或生产线、工房违法转包分包给他人生产,认真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批发企业要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严防“三违”行为引发事故,严禁采购、销售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超量存放、超员作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
  零售经营原则上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的,应设专人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并划定安全经营区域,设立玻璃橱柜隔断。统一规范连锁经营店的店招标牌和安全设施。
  (二)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检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责任落实到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安排定期检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出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巢湖市要完善生产企业驻厂监督制度,驻厂安全员每天必须到企业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巢湖市安监局、公安局报告,一旦发现违规违章行为,要立即纠正。
  安监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做好零售经营网点布设和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市区范围内,要认真落实《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完善在包河区、经开区开展的零售网点连锁经营试点工作。
  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依法审批道路运输和燃放许可证。要强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燃放企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是否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等。要依法及时销毁企业过期和查获及收缴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大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尤其对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
  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质监部门要依法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监督抽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时通报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认真落实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打非”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等人的积极性,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要组织公安干警和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巢湖市对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和出现过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要实施重点管控,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对非法生产的,要彻底查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材料的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
  瑶海区要组织力量,对废弃厂房、出租房、闲置房等可疑场所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房屋租赁户要发送安全告知书,告诫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严重危害性,发生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对非法经营、储存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和销售渠道,彻底捣毁不法分子地下产业链。
  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人员及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稳妥完成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任务。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部署,巢湖市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按期按质完成15家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任务;按照资产评估结果,对退出企业合理进行补助;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扶持退出企业实施转产,保持形势稳定;把有序退出与“打非”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并落实企业原有人员档案登记管理制度,严密跟踪监管,严防其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五)妥善处置未销售完及收缴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销售期满后,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户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回购或者代为保存协议,限放期结束后,零售经营户没有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回收代为保存,统一存放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内,严防私自大量存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事故。
公安、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妥善处理收缴的非法生产、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不能将其存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或长期存放在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内,严禁将上述收缴物品与批发经营公司的合格产品混库存放。需要销毁的,公安部门要及时组织销毁,不能长期或大量存放而形成安全隐患。
  (六)营造专项整治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形势,广泛宣传烟花爆竹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在本地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坚决打击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同时,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安全正确燃放,禁止在《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要求的禁放、限放地点,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三、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自今年12月中旬起至2013年2月底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从2012年12月15日到12月31日。重点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严惩“三超一改”、“三违”和违法转包、分包及突击生产等问题;二是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和行政许可工作;三是包河区、经开区做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试点和包河区现场推进会工作;四是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五是巢湖市按期完成15家生产企业有序退出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从2013年1月1日到1月31日。重点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安全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继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依法销毁企业过期、查获或收缴的烟花爆竹制品及原材料;严格执行生产企业春节期间停产休假制度,确保停产到位。
  第三阶段:从2013年2月1日到2月28日,重点抓好烟花爆竹销售、回收和储存安全监管。切实做好生产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对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复产。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今冬明春主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检查,县级领导至少检查5家烟花爆竹企业,乡(镇)领导同志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要全部检查一遍。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摆到重要位置,精心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以及打非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因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力,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扎实细致,务求实效。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人员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乡(镇)村和烟花爆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扎实细致,各项检查和督查要有书面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尤其是发现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要及时果断予以处置,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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