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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表决通过
发布日期:2011-07-05 信息来源: 浏览量:2862
 
  6月30日,合肥市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全年只有10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这比现行的规定多出了3天;同时在处罚力度、限放区域等方面也有所改动。新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即可实施。
  
  修改一 燃放时间增加3天
  
  依据新规,在限制燃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以及正月十五共有10天可以燃放,比现行的规定多了3天;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如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则由市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合肥现在施行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1994年开始实施,后曾进行修改,将完全“禁放”修改为有条件的“限放”。可以燃放的时间是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国庆节(10月1日),遇到国家重大庆祝活动,经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并由合肥市公安机关以公告形式发布。
  
 
  修改二 限放区域有所增加
  
  在限放区域上进行重新界定,这也是此次新规一大看点。根据新规,市区的城市建成区全部都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具体范围每年由市政府确定,由公安部门公布;市辖三县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政府确定。
  
  目前施行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仅对市区部分进行了燃放限制,对于部分区域所辖乡村没有加以限制,而且对于三县也没有进行限放约束。
  
  修改三 处罚力度变得大了
  
  为加强监管,防止随意燃放爆竹,新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个人违规燃放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将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违规燃放者不加劝阻或举报的,也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跟现行的法规相比,处罚力度增加不少。现行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指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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