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30 信息来源: 浏览量:2433
淮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淮安监管[2009]189号
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
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几年来,通过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全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得到了有效规范。但是,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为了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维护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切实消除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存在的隐患,为全市提供一个安全、惠民的烟花爆竹消费环境。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烟花爆竹批发配送区域,适度引入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竞争机制。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已经基本确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安监总管[2008]201号)精神,现对淮安监管[2007]148号规定的批发经营范围进行调整,凡在我市取得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的企业均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配送,打破一个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现象,建立起“公平诚信、规范有序、适度竞争”的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同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根据配送范围的变化情况和配送的需要,在征求县(区)政府同意,报市安监局批准后,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分销中转库,但分销中转库的仓储设施必须纳入安全评价和审查验收范围,且在审查验收合格,报省安监局变更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企业配送服务和安全防范能力,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安全管理要求。并落实好如下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和分销中转库要认真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二)不得将仓库出租、出售、转包给不具备批发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三)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含氯酸钾、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包装部规范的烟花爆竹;
(四)严格执行分级分类销售,严禁超核定的仓库危险等级和最大储存药量储存;
(五)仓库必须统一采用彩色复合压型钢板屋盖,并采取隔热和保温措施,且禁烟、禁火等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六)加强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和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培训,确保他们持证上岗;
(七)认真落实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采购、并建立台账保留2年备查;
(八)认真执行产品防伪标识标签制度,确保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标签,且与其销售产品流向登记的产品、数量一致。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范围、存放量、地点,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经营活动。重点遵守如下规定: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规定,并在县、区布点规划内。杜绝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和在居民住宅内经营烟花爆竹;
(二)零售场所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烟花爆竹。严禁前店后库、超量存放烟花爆竹;
(三)应向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采购烟花爆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贴有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标签;
(四)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要经过县、区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杜绝未成年人、残疾等行动能力差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按淮府[2005]107号文要求,要及时、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县、区安监局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前做好相关许可、培训、网点调整等工作。
(一)要提前调整好布点规划,以现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数量为基数,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实施,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
(二)加大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分销中转库的安全管理。凡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省局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尚未构成吊销许可证情节的,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日常监管和许可工作。今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许可时,除根据省安监局皖安监化[2009]32号规定,可不提供与批发单位签订的供销合同外,其他资料必须符合《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对现场和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布点规划的,坚决不予换、发许可证。并按照《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告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每年度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安监局报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颁发情况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同时要强化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尤其对那些存放烟花爆竹超量、销售的烟花爆竹无市安监局监制的防伪标识标签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四)继续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落实县(区)、乡(镇)政府的“打非”工作责任,强化乡镇和村干部的“专盯”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对象的排查和检查,建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部门联合执法,采取高压态势,从严查处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防止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