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市安监局发出《大连市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总量控制在2200个之内,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10%。其中,市内四区的零售点为440个。
2008年1月22日开始销售
我市2008年烟花爆竹销售期为,市内四区(不含甘井子区农村部分)从2008年1月22日(农历腊月十五)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其他地区从2008年1月17日(农历腊月初十)至2008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二)。
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其中,市内四区烟花爆竹的供应由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其他区市县烟花爆竹的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销售烟花爆竹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经营日用土杂品项目的营业执照。不设销售点的区域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将不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此外,中山路、人民路、中山广场、友好广场、人民广场、港湾广场、天津街、青泥洼桥、西安路商业街、长兴市场周边等繁华地带以及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也不设立零售点。申请销售先参加培训
申请市内四区烟花爆竹零售点,需先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填报2008年烟花爆竹销售申请表。审查合格后,填报《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许可审批表》,同时参加由区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此后,销售人员持《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许可审批表》到市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看样订货,领取区安全监管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指定销售单位”横幅。全市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截止2008年1月8日。摔炮等产品严禁销售批发、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上须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等产品严禁销售。
同时,烟花爆竹零售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