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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今年烟花爆竹首次直接配送,首次收取风险抵押金
发布日期:2007-11-28 信息来源: 浏览量:2937
  本网讯 11月22日,市安监局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不仅明确了2008年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还将根据风险等级首次收取业户安全保证金,首次在二环路以内的零售网点首次推行直接配送模式,以减少烟花爆竹储存的危险。

  每年四季度至次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的旺季,按《通知》规定,2008年限放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期为2008年1月27日至2月21日(农历十二月二十至正月十五)。这一时期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非常时段。根据《通知》,我市获批的零售业户将在2008年1月20日以后集中进货储存。同时,为确保城区内居民、财产及公共安全,沈阳市将严格控制市内五区业户随意选择设置临时库房,原则上要求二环路内经营业户的网点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直接配送,尽量减少储存库房设置。

  另外,为加强源头管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沈阳市各地区将试行业户风险抵押保证金管理办法。抵押金收取额根据网点设置地域环境的风险程度,确定为2万至5万元的抵押金幅度,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确保储存、运输、销售、燃放旺季全过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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