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确保春节期间社会治安平稳有序,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结合“冬季行动”,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进一步提升辖区群众安全感,主动出击强化对非法储存、买卖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4年12月26日,陶辛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陶辛镇倪家行政村小区一个祭祀用品店内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经查,系该店经营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违反规定,非法储存各类烟花爆竹对外出售。民警开展调查,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并对店主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给予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月9日,东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李某在湾沚镇阳光新城某商铺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并意图在春节期间出售。这一行为不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还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民警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收缴,并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目前,各类烟花爆竹已被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