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信息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走的“炸弹”!
发布日期:2024-10-24 信息来源:萍乡公安 浏览量:37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存储

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10月16日晚上栗县公安局组织上栗派出所警力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在上莲高速上栗镇出口开展“零点行动”查缉中查获3起违反运输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经检查发现

3辆货车均满载烟花爆竹

经查

该烟花爆竹公司为牟利

在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

违反了运输许可事项

指派公司的员工驾驶货车

擅自变更司押人员

从醴陵运输烟花爆竹准备运往抚州市

行驶至上栗镇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

该公司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1李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近日,莲花县公安局琴亭派出所民警在莲花县莲花西高路收费站入口执勤时,在对一辆中型货车进行例行烟花爆竹查缉时,发现该货车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经查,尹某让李某到万载县拉若干烟花运送至永新县文竹镇,当晚,李某在莲花西下高速卡口时被公安机关依法查缉,李某立刻弃车逃离现场,之后其联系尹某,尹某便带其躲至莲花一宾馆内。

第二日上午,两人在琴亭镇吃早饭时,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经过充分取证调查,李某与尹某均未持有烟花爆竹相关运输证件,对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两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02尹某非法经营案

莲花县公安局通过对李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溯源,查明2024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尹某在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向多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非法获利5万余元。通过调查取证和缜密审讯,依法将尹某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