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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与“烟花爆竹”有何区别?
发布日期:2024-08-21 信息来源:花炮科技与市场服务平台 浏览量:407

   在中国,民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危险物品,它们分别受到不同的法律和规章管理。


民爆物品: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爆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这些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都受到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国家对民爆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负责。

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烟花爆竹包括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同样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也不得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多个部门负责。

除此之外,中国还实施了《“十四五”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该规划旨在提升民爆物品行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强化安全监管。同时,为了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专项实施方案》,该方案旨在完善和落实相关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等,以提升这些物品的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总的来说,中国对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和监管,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在中国,不同类型的危险物品,包括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监管:
1. 民爆物品: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公安机关:负责民爆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也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
2. 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运输、储存和燃放的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市场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这些部门通常会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发放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等方式,来确保相关物品的安全管理。同时,地方政府也会在其管辖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不同地区的具体监管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这些部门共同构成了对危险物品的监管体系。
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采取了严格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这些物质不被滥用或用于非法目的。
易制爆化学品:
1. 许可证制度:根据《易制爆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生产、经营、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这些许可证由公安机关颁发。
2. 实名登记:购买易制爆化学品时,需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合法用途证明。
3. 销售和购买管理:销售易制爆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对购买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记录销售信息。购买者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不得非法购买或使用。
4. 储存和运输规定:易制爆化学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规定,确保安全。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管理安全常识

一、民爆物品管理安全常识

1.民用爆炸物品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公安机关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购买与使用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应经过公安机关批准,通过合法渠道在民爆公司购买,严禁非法买卖、转借爆炸物品。

3.炸药、雷管在购买、运输及保管过程中要分开、炸药与雷管同车运输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4.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应设专人管理,避开烟火、电源及火源,同时防重压、防鼠咬、防高温,妥善保存,防止因火灾引起炸药、雷管爆炸。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5.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摩擦、碰撞。

6.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造、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烟花爆竹管理安全常识

(一)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有下列行为

1.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

2.向他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3.防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倒置、手持燃放烟花爆竹,身体任何部位正对产品的燃放轨迹方向;

5.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

7.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8.在重要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化工集中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居民棚户区燃放烟花爆竹;

9.在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10.在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业区域、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1.在公共绿化带、山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12.在城市住宅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城市下水道、污水排出口、化粪池等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3.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4.燃放甩炮、拉炮、砸炮、地(手)雷炮、鱼雷炮、发令纸、手榴弹、孔明灯、烟雾类高危险类烟花爆竹产品;

15.燃放升空发射无轨迹或升空高度高于100米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四)家庭尽可能不要储存烟花爆竹,储存的烟花爆竹一是不要过多、长期;二是不许靠近火源;三是不要放在潮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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