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烟花爆竹》发征文启事:为正确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讨论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9-11-12 信息来源: 浏览量:1879
为正确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讨论几个问题
最近,《安徽烟花爆竹》编辑部陆续接到读者垂询我省有些地方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是:
1、有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进入本地区销售的生产企业实行定点,并收取定点费,批发企业必须到定点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否则,一律视作非法经营。读者问:这样的规定,依据是什么,是否妨碍了公平竞争?向生产厂家收取定点费,收费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乱收费?
2、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求当地经营的烟花爆竹加贴其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标签。读者问:经营单位给自己经营的商品加贴防伪标签,需要用监管部门指定的标签吗?
3、有的地方监管部门将本部门督查权力,授权给当地经营部门去执行。读者问:这样的授权是否妥当,经营部门行使公权是否会以权谋利,使公权蒙羞?
4、在设有多家批发经营企业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划片销售,即规定甲公司负责供应甲区零售商,乙公司负责供应乙区零售商,相互之间不得交叉经营。读者问:在同一市县设一家以上批发企业的原本目的就是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市场垄断,划片销售是否有违初衷?垄断的现象是减少了,还是增多了?
5、有的地方对烟花爆竹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读者问:可有法律依据?
读者希望本刊就上述几个问题给予相应的解答。
安徽烟花爆竹编辑部认为,上述几个问题是我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坚决贯彻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新措施、新办法,是一种新的探索。对错与否,应交由大家来共同讨论。
为此,安徽烟花爆竹编辑部特发征文启事,祈望广大读者和有志于烟花爆竹行业规范经营、安全发展的业内人士,有关专家、学者、领导共赐高见。一题一议,多议不限,来稿一经采用,优酬致谢。
联系人: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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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烟花爆竹》编辑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