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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1994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1月10日13时40分,岳西县莲云乡平岗村发生一起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2010年1月9日22时左右,位于广德县的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甲基硫菌灵生产车间发生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连续发生,反映出目前我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安全生产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及“两会”、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违法违规生产,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确保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冬季及节日期间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必须保持清醒头脑,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密切关注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动向,进一步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措施,全面做好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认真抓好安全防范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立即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地加强对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高度警惕“三违”和“三超一改”现象抬头,指导督促企业尽快治理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冬季安全生产特点,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检验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抓好冬季生产装置设施、管线防冻、防滑、防泄漏、防中毒等防护措施的落实。要加大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力度,细化“打非”工作方案,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打非”工作牵头负责人,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和长效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和公安派出所的作用,将“打非”网络延伸到城乡的每个角落,防止出现“盲区”和“死角”,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要深入贯彻省政府11月23日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2010元旦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行动,督促指导化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持续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和措施。要加强安全教育,高度重视节假日前职工思想变化对安全生产的影响。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格监控,认真排查隐患,及时治理,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由具有指挥和处置突发事故、事件能力的负责人担任值班负责人,并保证通讯畅通,反应快速,一旦发现安全问题、发生事故,必须快速、有效、科学处置,将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四、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化工企业持续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急救培训,使有关人员了解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存在的场所、危害性和特点,掌握自救互救知识,防止盲目施救。特别是要加强对新装置上岗人员以及从事清淤、维修作业的临时工、农民工、外包单位人员等的安全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不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训练,在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强演练,提高企业在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因施救不当、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或引发次生事故。
    五、严格事故报告制度,严肃查处事故
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快速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拖延、谎报。要严肃认真查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宣传教育,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尽快转发到辖区内的有关部门和企业。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正在开展的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专项行动中,吸取这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进行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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