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章程
发布日期:2008-09-23 信息来源: 浏览量:22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城乡人民物质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平安安徽建设,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集团的组织和行为,保护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章程是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运行准则,章程的各项规定对集团的各成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是以安徽盛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企业共同组成的法人联合体。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第三条 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建设平安安徽的发展宗旨,以资本、品牌等为联结纽带,通过联合、合作,走产、供、销、燃放和科研一体化之路,建立全省城乡烟花爆竹现代生产流通、安全管理等网络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安全投资和安全管理,实现互惠互赢,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
名称:安徽盛虹烟花爆竹集团
简称:盛虹集团
法定地址:合肥市庐江路127号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服务城乡,奉献社会;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把集团建设成为主业(烟花爆竹产供销燃放)突出、多元发展、高效开放、管理科学、安全发展的大型现代生产流通企业,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和谐社会、平安安徽做出贡献.
第六条 集团的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实施品牌战略,坚持合作共赢,走产供销燃放和科研一体化联合发展之路,发展以盛虹(集团)公司为龙头,以控股、参股的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协作联系的其他成员为主体,以全省城乡零售网点为基础,大力拓展品牌连锁经营、总经销总代理,实施统一品牌生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全省城乡烟花爆竹现代生产流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做优、做新、做精、做强安徽烟花爆竹产业。
第七条 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加强集团安全法制教育,强化集团安全生产经营责任体系,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经营人才、科技和资金投入,提高安全科技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经营无事故。
第二章 集团的组织体系
第八条 集团由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四个层次组成。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各自的职权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九条 集团与母公司的关系是组织整体与组织核心的关系,母公司在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控股被控股关系;与参股公司是参股与被参股关系;成员单位是承认集团章程,与母公司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安徽省兴农土产日杂有限公司、安徽盛虹货运有限公司、安徽盛虹焰火燃放有限公司、安徽盛虹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金雷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翔鹰花炮有限公司、湖南省浏阳市盛虹花桥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定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成立集团成员大会。集团成员大会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和成员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集团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召开,到会人数达到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集团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能。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和讨论集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理事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提出修改意见供理事会参考;
确定理事会理事的职务及理事会机构工作人员的待遇;
讨论、修改集团章程和规章制度及议事规则;
审批并审议集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决定集团的对外合作、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为便于管理,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集团暂不设独立的管理机构,由母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集团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领导职能,母公司各职能部门行使集团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或委派财务会计等)。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理事会职权及议事原则
第十七条 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并批准会员的加入或退出集团的资格与条件;
(二)负责协调各成员企业股权关系或各类协作关系;
(三)决定集团总体战略目标及战略实施步骤;
(四)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人员配备;
(五)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由理事长提名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为集团顾问;
(六)讨论、研究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
(七)提名并决定集团秘书处秘书长人选;
(八)理事长认为需要研究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五)理事会议召开前十日,应将会议通知送达各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应在五日内将所需提交理事会的议案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对列入的议案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位成员,未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不能在理事会议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理事会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半数方可通过。当赞成与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拥有一票否决权。
(七)理事会议要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和记录员签字。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理事依照理事会记录承担决策责权。
(八)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致使集团受到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对集团负责赔偿,予以解除职务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曾表示异议的理事,可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章 理事会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二十二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3-5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由集团母公司代表担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产生办法按《安徽供销商业总公司投资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离任时,应重新确定理事长人选。在未确定前,副理事长暂代理理事长职权。
第六章 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如下:
1、根据股权关系及其他联结方式依法行使成员企业本身具有的法定权利;
2、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优先享有承接权;
3、享受集团内部各种经营业务的优惠权;
4、根据集团的有关规定享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
5、各成员均有权享受因成立集团所获得的各项优惠政策;
6、成员有优先获取集团内各类信息的权利;
7、根据规定程序退出集团的权利;
8、对集团公司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如下:
1、必须无条件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原则,服从集团公司的领导和协调;
2、参加集团理事会决定的各类集团活动;
3、为集团成员优先提供本企业的经营业务;
4、维护集团的声誉与形象,禁止有损于集团言论的出现;
5、正确使用集团的名称;
6、及时主动地向集团提供有关数据、报表,反映本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等;
7、认同集团企业文化。
第七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企业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九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三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已出让全部产权;
(二)被依法撤消其法人资格;
(三)破产。
第八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母公司负责拟定,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通过。
第三十三条 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理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 修改集团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经理事会全体理事一致通过集团章程的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集团变更章程,涉及变更名称、核心企业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
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本章程即告终止。
第三十七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对管理的经济进行清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另行指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7年 10月 22 日制订。
母公司盖章:安徽盛虹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子公司盖章:安徽省兴农土产日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安徽盛虹烟花爆竹仓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安徽盛虹货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安徽盛虹焰火燃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安徽盛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安庆市金雷烟花爆竹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
安徽省翔鹰花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湖南省浏阳市盛虹花桥烟花爆竹制造燃放有限(法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