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当新年钟声在零点响起时,德国人纷纷冲到屋外,燃放烟花爆竹,绚烂的烟花照亮夜空。今年的新年,德国人一口气燃放了几千万欧元的花炮,价值人民币一亿多元。而且,这些花炮,绝大部分都是——中国制造。
在德国,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和中国“年”的故事十分相似,都用制造声响来驱赶恶鬼。传奇而美好的传说发展到现在,成为了人们妆点喜庆、表达愉悦的载体。
同样,在欧美其他国家,人们都会在喜庆时节燃放烟花。美国人每年要花掉近10亿美元用于购买各式各样的烟花,他们在超市就可以买到安全、环保的中国烟花爆竹产品。据统计,美国消费者自家后院燃放的90%的烟花来自中国;专业焰火表演所用的,“中国制造”约占70%。
然而,在国内,借着环保的语境,近年来多地明确规定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这种禁放,有的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同群众的“陋习”硬扛,有的不惜行走在违法的边沿去“执法”,都让人深为困惑。众邦君不得不在此对禁放的种种乱象逐一梳理。
1、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不是罪犯
2019年年底,在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赫然出现“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一人燃放烟花爆竹,追究全家责任”之类的宣传横幅,横幅落款是“涡北镇人民政府”。人们不禁要问,镇政府有权判定公民违法犯罪与否吗?就算一人违法犯罪,法治社会还兴“连坐”那一套吗?
同样,在安徽省谯城区,政府广为散发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并要求群众签署《禁燃禁放承诺书》。人们不禁要问,公民有义务签署这样的承诺书吗?如果不签,村干部会不会在今后对拒签的村民不给办低保?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里的解读是:
《条例》这种授权,实际上包含的立法逻辑和立法价值指引,是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是求是地决定合理的禁放范围、时间和种类,而不是简单地全面禁绝。
如果要全面禁绝,那么《条例》只需“全面禁止”四个字就可以将花炮的事情说得干干净净,而不需要一条条地作出细致规定;既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那么就证明在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时候,有很多的地方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可见,所有的对烟花爆竹全面禁止的政策,是对选择性、授权性行政法规规范的曲解、滥用乃至僭越。
可见,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大家都是合法的公民,光荣的劳动者,而不是罪犯。
2、警惕“诱导违法”
在河南,在安徽亳州部分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实行的是几个月或者一年、两年的临时许可办法。但是在禁放推行之后,原本有着合法从业资质、合规经营场地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后找安监(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换领新证,几乎无一例外都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比如“等过几天来你店面看看”“等政府文件下来”“我这几天有事,回头再说”……
然而企业这一等,就将自己的经营由合法“等”成了非法。此时一直“没有时间”给企业换证的领导们奇迹般出现了——他们开始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人员执法。
亳州市谯城区淝河镇,给零售企业下了最后通牒,1月10日必须将店面的烟花爆竹“挪出去”,届时开展大检查大清理。企业主纷纷询问“怎么挪,挪那里去”,一概没有得到回答。
更有甚者,在河南鹿邑县,出现了强行封存许可证还未到期的批发企业的货物情况;在河南南阳市,应急部门刚刚给企业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又被强行收回。
引用《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这里的解读是: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都是多年经营,各方面要求均以达标,应急管理部门拖着不给保证,这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因为部门的拖延而导致企业出现无证经营的后果,应当由部门承担责任;
许可证还未到期的企业,部门强行收缴许可证,这是政府部门单方面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给具备所有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有应急管理部门声称是依据政府的《禁放令》。但是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给企业办证。
3、乱象是暂时的,烟花爆竹挺住
因为禁放,在亳州的某花炮仓库里还存放有2015年的产品。
“禁放令”自出台之日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指责,有学者认为“春节禁烟花如同圣诞节没有圣诞树”。可是在不少地方,每年都出动大量人力禁放。浏评君听到群众谈论而暂时未经政府部门证实的说法是,在安徽某市某区,2019年春节前后投入的禁放经费为3000万元。
早已经有各方面的证据和科学研究表明,烟花爆竹不是雾霾元凶,而是传统文化。引用周口市一位花炮从业人员的话说,“政府不会不管我们的”。
的确,浏阳市众邦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在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深入调研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基层的公务员普遍对于激进的禁放保留了自己的态度,希望能够在烟花爆竹面前,依法依规行政。
某市政府副市长同众邦团队进行了深入交流,认可众邦观点,并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调研,形成调研报告供市府决策;
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感谢众邦的付出,承诺会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某县公安局宣传科科长明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得有明确法律依据,老百姓放挂爆竹,如果我们接到举报,也只能劝阻劝离,抓人就过了;
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表示,重视企业的合法诉求,重视当前烟花爆竹存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已经将详细情况向领导汇报;
……
浏阳众邦律师团队认为,强推禁放,把应急局放在了违约的地位,把警察放在了“管”与“不管”的两难境地。这对企业不公平,对基层公务员同样不公平。
4、冬天已经过去,春天已经来临
不合法的举动必然不会长久,行业监管中出现的乱象必然会得到制止。对于烟花爆竹来说,眼前可能是寒冬,但是此时,又何尝不是有了春天的萌动?
国家应急管理部就诸葛彩华《关于合理引导和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提案》给出的回复表示:
积极推进烟花爆竹产品标准体系建设;
不断推进烟花爆竹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提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环保水平;
持续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要求各地方政府权衡利弊、科学评估、听取群众意见,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传统习俗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科学规划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时段,避免“禁放”一刀切全面(全区域、全时段)禁放烟花爆竹,鼓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重大传统节日期间和庆典活动中组织专业燃放。2018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制定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政策,引导有燃放意愿的人民群众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12月31日)
《紧急通知》第三大点强调,强化监督执法,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这里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但是这也恰恰证明,具体提出规范要求,就是承认了规范对象的合法。在河南,省一级政府部门并没有对烟花爆竹实行“一刀切”全面禁放政策,市、县实行的全面禁放政策违背省级精神。
同时,寒冬时节,有远见的烟花爆竹企业告诉浏评君,他们已经开始思考——联合国内主产区以及各地大型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共同发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烟花爆竹在安全和环保两方面不断努力。
浏评君以为,冬天真的已经过去。接下来,标准的制定、法律的规范、行业的自律,以及花炮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必将联手创造一个花炮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