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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6-06 信息来源:宁国新闻网 浏览量:1537

 公告通知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限制燃放的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东至东津河、 省道、104 老虎山,南至皖赣铁路(坞村公墓除外),西至千秋路、双龙路、牛头山公园以东,北至三津大桥。

二、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和清明节、中元节及冬至外,其它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全市范围内的所有车站、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全年禁放。

四、重大节日及本市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活动主办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主动配合限放工作,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带头执行本通告。

七、电子礼炮的施放管理,参照本通告执行。

八、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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