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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县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周 标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321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归纳上述两点,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主要是经营(零售)烟花爆竹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去年先后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砀山县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按照省、市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领导、加强协调。
  县政府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领导协调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等工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领导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和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才能切实保障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为此,县政府安委会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的审查和销售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县质监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随机抽样和质量检验,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县工商局负责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同时规定县供销社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负管理责任。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去年第四季以来,为切实抓好两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关于烟花爆竹经营布点的工作要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技术监督局及县供销社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管理的联合通告》,在全县特别是对烟花爆竹经营户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批发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未获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设立储存仓库等。
  2006年年底,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知识培训,参训人员40多人,重点宣传、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讲解了烟花爆竹的基本安全知识、从事零售业务需要的条件及如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参训人员认真听课、作笔记。培训结束后,县局对参训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通过培训,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安全经营意识增强了,安全经营水平提高了。

  四是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
  今年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年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早谋划。抓好布点规划,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点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3家,县城区不超过20家。抓好布点审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于工作人员少等原因主动与乡镇政府配合,由乡镇政府对该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点布点及安全条件把关,县局抽查;县城区由县局直接审查。
把好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关。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县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特别是对零售场所的布点及内部安全条件,乡镇网点委托乡镇政府把关,县城区由县局亲自把关。零售场所的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1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把好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关。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市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工作要求,县局除对申请书及相关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材料、零售点周围安全条件审查外,要求提出申请时同时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一年领取的市安监部门颁发《烟花爆竹销售(零售)许可证》的,提供其正副本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今年新申请单位申请时提交工商部门办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及申请单位房屋权属(租赁)证明等。目前,已完成第一批17家零售经营者的发证许可。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手工艺产品,随着社会进步,技术不断提高,使之更具有欣赏性;也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富足,作为东方文化载体之一的烟花爆竹和作为节庆燃放烟花爆竹这一民俗,更深入百姓生活。需求就是市场,近年来烟花爆竹经营遍地开花,违规经营层出不穷。批发经营者贪便宜购进私货,批发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批发给无证零售单位;零售单位不从批发企业进货,偷着从事批发给更小的零售经营户,经营违禁商品。结合实际认真思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析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还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还有待理顺。公安部门还未从以前监管的方式上转变过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于人员少等因素监管乏力,力不从心;烟花爆竹管理办公室仍然设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者、管理者集于一身;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还存在等、靠、要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国有、集体单位,看不到市场,只瞄准“市长”,“我”的职工要饭吃,“市长”就要给“政策”。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企业没有真正担负起这一责任。思想上不重视,工作上抓紧,投入上不到位,出了事故逃避、推委、不负责任。
三是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脱胎于县经贸委的内设机构或是还未脱胎,行政执法权受到质疑;有的单独设立了,但人员没有到位;有的机构、人员到位了,由于受技术支持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四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还在不断的摸索中。监管工作没有一定的模式,国家乃至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在不断地探索中。
为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置设备、充实人员;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三是强化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四是总结各地鲜活经验,研究、推广实施有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方法;五是完善法制建设,如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许可证的延续事宜要明确等。(作者为安徽省砀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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