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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通报2015年烟花爆竹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
发布日期:2016-03-23 信息来源: 浏览量:21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质检总局组织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开展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并于近日通报了专项抽查结果。


   
一、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抽查集中产区。烟花爆竹突出抽查了湖南和江西两个集中产区,其中湖南地区抽查了100批次产品,占该产品抽查批次总数的33.3%,合格率为83%,低于平均合格率2.7个百分点;江西地区抽查了95批次产品,占该产品抽查批次总数的31.7%,合格率为86.3%,高于平均合格率0.6个百分点。
   
二是加大跟踪抽查力度。本次抽查对烟花爆竹在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39家企业进行了跟踪,实际抽查到产品的有30家,其中3家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合格。
   
三是突出抽查主导产品。烟花爆竹突出抽查了组合烟花类和爆竹类产品,分别抽查了156批次和137批次,占抽查批次总数的52%45.7%

二、抽查结果分析
   
本次抽查共抽查了湖南、江西、广西、重庆、四川、陕西、河北、湖北、贵州9个省(市)的300家企业生产的300批次产品,重点对标志、部件牢固性、引燃时间、手持部件、漂浮物和雷弹、材质、结构尺寸、单筒内径、药种、药量、燃放性能、烧成率、计量误差共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有43家企业生产的4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产品合格率为85.7%,比2014年提高6.7个百分点,比2013年提高6.5个百分点。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问题主要集中在引燃时间、部件牢固性、燃放性能、标志。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对强制性标准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的理解、掌握和执行还不到位。
   
一是引燃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引火线的引燃时间应保证燃放人员安全离开,且在规定时间内引燃主体。引燃时间过短,极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离开而被炸伤;过长,则易误导燃放者走近察看而受到伤害。本次抽查中有29批次产品引燃时间不合格,其中组合烟花类产品有13批次,均为引燃时间超长,爆竹类产品有16批次,均为引燃时间短于标准规定的3秒。
   
二是部件牢固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规定点火引火线应为绿色安全引线,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可承受产品自身重量2倍或200g的作用力而不脱落或损坏。本次抽查中有11批次产品部件牢固性不合格,其中7批次产品未使用绿色安全引线,4批次产品引火线安装不牢固。
     
三是燃放性能、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本次抽查中有8批次产品燃放性能不合格,其中2批次爆竹类产品断火不合格,6批次组合烟花产品出现缺陷检查、燃放效果不合格。另外,有4批次产品标志不合格,标志不清或缺失,易造成消费者误操作,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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