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根据《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合办[2015]1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做好2016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规范经营秩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条件,合理规划,宜散不宜聚,网点布设以方便群众,按需设点,总量控制的原则调整和布设零售经营网点,严格布点审批条件,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综合指导、协调工作,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在网点布设过程中,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相对集中的区域,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关闭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关闭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二、明确职责,做好压缩烟花爆竹销售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批示精神,从安全生产大局和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压缩烟花爆竹销售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设、发证工作。按要求各地在2015年数据基础上压缩不低于5%的零售网点,市区城市建成区内严禁布设烟花爆竹常年店。落实《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大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杜绝非法销售现象发生;市局将把此项内容列入对县(市)区局的目标考核。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名称、位置、负责人等信息要在相关报纸、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严厉打非治违,巩固监管成果
要加强对批发企业仓库、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和储存安全管理制度。重点查处超时、超量、超范围经营;对发现违规违法的产品,要及时没收,妥善保存,及时交由县区公安部门组织统一销毁;对安全条件滑坡、不服从安全监管、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零售网点,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要深入追查产品来源,并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