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准入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准入管理。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管理,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关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安监三〔2015〕37号)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布点规划控制数仍按照《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皖政秘〔2009〕342号)和《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数量控制指标的通告》(皖安监化〔2009〕183号)规定执行。(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准入管理。各县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点准入条件,不得降低安全条件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管理
(一)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以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三严禁”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为主要治理内容,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经营环节非法违法行为,着力治理消除经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不断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二)加强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设一处烟花爆竹储存库区,不得分两处及以上库区储存烟花爆竹。要加强仓库消防、防雷、防护屏障和安全监控等安全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消防、报警等安全器材。要强化产品储存、装卸过程安全管理和库区(房)安全守卫工作,严防经营旺季超储现象,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库房人员超员等违规行为。(三)严格执行产品流向登记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产品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三、强化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监管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县级公安部门开具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四、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一)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上级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情况开展经常性排查,重点乡镇要建立基层信息员巡查报告制度和奖惩制度,并与各村委会签订烟花爆竹“打非”责任状。继续对无为县严桥镇、开城镇烟花爆竹生产退出企业以及周边区域加强监控,防止利用原有厂房、库房和闲置房屋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对退出企业人员登记造册,严密跟踪监管,防止转入地下非法生产经营。
(二)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打非”力量,强化“打非”能力,落实“打非”经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联合行动。
(协会专家:朱永桂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