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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98)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2796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对焰火晚会燃放爆竹的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安全评估、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审查程序、燃放作业、安全保卫与警戒及安全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承担以及申请境外承担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单位及人员。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白天举办的焰火庆典活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0631-89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1652-89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焰火晚会evening entertainment
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
4.规模等级、承担资格和审查与安全评估
4.1焰火晚会规模等级划分
根据焰火晚会举办的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数量与规格分为A、B、C三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A级:
a 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其部门为国庆或其它重大节日庆典,或为国家级或国际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305mm(12);
c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大于2000发。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B级:
a在县级以上城市,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它重大节日庆典,或为有关大型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所燃放的礼花弹最大直径大于等于178mm(7);
c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1000~2000发。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属C级:
a)在县级城市或城镇、县级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为国庆或其它重大节日庆典以及其它有关活动所举办的焰火晚会;
b)所燃放的礼花弹直径大于等于102mm(4),燃放数量小于1000发。
4.2承担资格
4.2.1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了解大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b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 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10 人以上参加过3 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c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2.2承担B级焰火晚会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了解大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b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 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人以上参加过3 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c有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2.3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参与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b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c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d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2.4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4.2.5从事境外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许可证》。
4.2.6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4.2.7境外焰火晚会工程,只允许具有多次成功组织设计与实施A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承担。
4.2.8任何个人不得承担焰火晚会燃放工程。
4.3审查与安全评估
4.3.1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过燃放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地(市)级公安处(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
4.3.2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级公安局审核后,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查批准。
4.3.3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市)公安局审查批准。
4.3.4审查时,应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安全技术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环境的安全性;
b承担单位的资格审查及整体素质;
c所采用的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e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及消防措施;
f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5.1技术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焰火晚会规模概况,燃放时间、地点以及与晚会活动主题相应的编组燃放文字说明;
b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与数量及其有关参数,发射最大高度、爆炸覆盖面积等;
c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礼花弹发射筒基本参数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礼花弹基本安全参数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5.2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现场组织机构的设置,包括根据焰火晚会活动规模所设置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能组的组成;
b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
c烟花爆竹及有关器材的运输和储存、保管安全措施;
d燃放时的安全检查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e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安全范围确定参数见附录C(提示的附录)
5.3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设计方案文件在设计人员签字后,必须经过设计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6安全管理技术
6.1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
6.1.1购买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必须向燃放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购买。
6.1.2焰火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购自烟花爆竹生产厂家或经营企业,严禁使用无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产品应有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质量合格证。
6.1.3运输燃放所需的烟花爆竹必须向运往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并派押运员专职押运,在城区内运输的,要按照当地县、市公安局指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
6.1.4在燃放现场,经当地市、县公安局批准,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保管点。
6.1.5在燃放现场,保管燃放所需烟花爆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设专人看管;
b按当地县(市)公安局规定的期限、品种和数量储存;
c收发烟花爆竹应及时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d严禁同室保管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6.1.6燃放实施前,必须燃放的烟花爆竹按品种逐一进行抽样试放。
6.2安装作业的管理
6.2.1安装作业前应对燃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易引起火灾的杂物。根据当天风向和现场地形,合理安排炮位和燃放点,并留出足够宽度的通道和燃放人员的安全检查停留位置。
6.2.2在安装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工作范围围栏并安排警戒人员,在邻近交通要道的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设置防护屏障。
6.2.3进入安装作业现场的工作人员,要佩戴胸标或臂标。
6.2.4安装作业时间内,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6.2.5装填作业前,现场技术人员应对炮位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炮筒的稳定性、垂直度;架子的稳定性、抗风能力,组合炮筒的简间距是否合理等。
6.2.6装填作业应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设计编组要求,将烟花爆竹准确装填进设计炮位中。装填时应将礼花弹提升2次,检查有无卡筒或弹筒间隙过大的现象。
6.2.7装填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6.2.8装填作业后,由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6.3 燃放作业的管理
6.3.1现场指挥长检查燃放前的各项工作,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准下达燃放指令。
6.3.2燃放实施人员必须着防护服,带安全帽。
6.3.3实施燃放作业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6.3.4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停止燃放,待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
a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b风国超过6 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c突然下雨、起雾,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d重放炮筒底部温度过高;
e发生炸筒、盲炮3 次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等意外情况。
6.4燃放作业后的检查
6.4.1燃放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检查,指定专人看守燃放现场,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6.4.2发现盲炮或其它未引燃的烟花爆竹时,不得进行第二次点火,必须收集交专人看守,由燃放技术负责人处理。
6.4.3发现有残余的未爆炸的礼花弹或其它部件时,应立即安排专人寻找和处理。
6.4.4经现场指挥长检查确认安全后,燃放作业人员方可离开现场。
7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
7.1组织指挥系统
7.1.1组织实施焰火晚会,应设指挥部。
7.1.2指挥部设指挥长,统一指挥领导燃放技术、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等各职能组进行工作。
7.2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
a)A级,现场配备3 台消防车及适量消防器材;
b)B级,现场配备2 台消防车及适量消防器材;
c)C级,现场配备1 台消防车及适量消防器材;
d)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消防车的配备数量。
7.3安全警戒
7.3.1焰火晚会的警戒范围和时间、交通管制的地段和时间、消防设备的设置地点和位置,由指挥部根据设计方案与环境特点确定。
7.3.2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必须配备人员警戒。
7.3.3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警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对讲机。
7.3.4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准在岗位上做其它事情。在未发出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开警戒岗位。
7.3.5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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