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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 礼花弹
发布日期:2007-11-17 信息来源: 浏览量:279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礼花弹产品分类﹑安全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与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礼花弹的制造﹑检验和燃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11652 烟花爆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GB 50161 烟花爆竹 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A 183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72号(1997)】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礼花弹
  弹体从专用发射工具(发射筒≥76mm)发射到空中后,爆发出各种光色﹑花型图案或其他效果的产品。 
3.2
  弹体
  礼花弹的主体。内装爆炸药﹑效果药和零部件。弹体以球形与圆柱型两种为主。
3.3
  发射药盒(包)
  内含发射药物的装置,通常安装在弹体底部。
3.4
  点火装置
  燃放时,将发射药点燃的装置,包括引火线﹑电点火头和擦火等。
3.5
  传火装置(导火管)
  利用发射药点燃弹体的装置。
3.6
  膛炸
  弹体在发射筒内爆炸的现象。
3.7
  筒口炸
  弹体在发射筒口爆炸的现象。
3.8
  爆炸高度
  弹体爆炸时的高度。
3.9
  低炸
  未达到爆炸高度的现象。
3.10
  瞎火
  点火后发射药未被引燃的现象。
3.11
  哑弹
  弹体发射升空后未能将弹体内爆炸药点燃的现象。
3.12
  火险
  弹体爆炸后,燃烧的残余物在低于10m时仍未熄灭的现象。
3.13
  覆盖直径
  弹体爆炸后,内容物(主要指已燃物)被抛射的最大直径。
3.14
  子母弹
  在一个弹体中装有若干个小弹体的产品。大弹称为母弹,小弹称为子弹。
3.15
  弹径
  去除发射药包和表面零部件后礼花弹的外径。
3.16
  礼花弹零部件
  装于弹体内外产生效果的装置。
3.17
  提弹绳
  由棉线﹑亚棉﹑尼龙丝和其他材料制成的用于手提将弹体装入发射筒的绳索。
3.18
  散筒
  燃放时,多筒组合产品出现筒体间分离的现象。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发射筒内径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型 号 3 4 5 6 7 8 10 12 16
发射筒内径mm 76.2 101.6 127 152.4 177.8 203.2 254 304.8 406.4
5 技术要求
5.1 型号要求
5.1.1 礼花弹弹径,引线长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特殊型号由供需双方协商后制定。
5.1.2 3号、4号允许组合,限于25发内,大于4号的禁止组合。
5.2 外观
表2 型号要求 ( 单位为毫米)
项目 型号
3 4 5 6 7 8 10 12 16
发射筒内径 76.2 101.6 127 152.4 177.8 203.2 254 304.8 406.4
弹径 72 97 122 147 172 196 246 296 395
弹径允许误差 +1-3 +1-3 +1-3 +1-4 +1-4 +1-4 +1-4 +1-4 +1-4
引线长度 650 750 1000 1100 1200 1400 1500 1600 1800
引线允许误差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5.2.1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
5.2.2 弹形端正,外表光滑、清洁、不变形、标志清晰;纸张粘合牢固,不得分层起泡。
5.2.3 提环牢固,安装在弹体正上方,发射药盒与弹体结合牢固。
5.2.4 发射药盒密封不漏药,不变形,不开裂。
5.2.5 安装在弹体外的效果零部件应牢固、合理,不妨碍弹体发射。
5.3 引火线
5.3.1 引火线应安装正确牢固,质量应符合引火线标准的要求。
5.3.2 点火线与快速引线应连接牢固,不得脱落和漏药,点火引线应有防火护引纸,点火头处应有保护套。
5.3.3 引火线引燃时间应为6s-12s(电点火头、擦火除外)。
5.3.4 电点火和擦火装置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5.4 药物
5.4.1 发射药应为颗粒黑火药,绽放药(开球药)应在松软物(如谷壳、棉籽等)上粘用黑火药或高硫酸钾药剂。
5.4.2 禁限用药物
5.4.2.1 礼花弹产品中禁止使用硫酸盐(烟幕类、擦火除外)。
5.4.2.2 礼花弹产品中禁止使用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磷、镁粉(含镁合金与改良镁粉除外)。
5.4.2.3 未干燥或发霉变质的零部件不准装入弹内,药物的水分应低于1.5%。
5.4.2.4 所用各种药物必须达到GB 10631所规定的热安定性要求,热安定性试验应在产品试制期中与投产前进行,正常生产中每年应进行一次。
5.5 产品结构和零部件
5.5.1 导火管必须牢固地安装在弹壳上,不许有缝隙,导火索与导火管安装必须牢固。直径大于100mm的产品应用两根导火管。
5.5.2 提弹绳与提环或点火引线应牢固安装在弹面正中处,7号以上的产品应安装提弹绳,提弹绳长度以能将弹体放到发射筒底为度。提弹绳强度应能承受礼花弹自重的一倍以上的重量。
5.5.3 不能被炸碎烧尽的部件,不应有坚硬锐利部分。
5.5.4 雷弹应有危险标记。
5.5.5 弹体内应装填紧密。
5.6 燃放性能
5.6.1 产品的燃放效果必须与产品设计效果相符,伞形烧成率不小于96%,其他烧成率不少于98%。
5.6.2 燃放中不准出现膛炸、低炸、筒口炸、哑弹、殉爆、火险(特殊要求的除外)、瞎火、散盆等致命缺陷。
5.6.3 爆炸高度不得大于500m
5.6.4 最低爆炸高度应符合表3要求(花束型除外)。
表3 最低爆炸高度要求
项目 型 号
3 4 5 6 7 8 10 12 16
最低爆炸高度(m) 50 60 80 100 140 160 200 250 280
5.6.5 爆炸覆盖直径不得超过爆炸高度。
5.7 燃放
5.7.1 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
5.7.2 必须用合格的专用礼花弹发射筒燃放。
5.7.2.1 礼花弹发射筒规格应符合相应弹体规格要求。
5.7.2.2 礼花弹发射筒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5.7.3 燃放场地应符合GA 183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标志检测
  通过目测方式检查。
6.2 型号尺寸和引火线燃烧时间检测
6.2.1 型号尺寸: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相应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2.2 点火引火线引燃时间的检验:用符合要求的秒表进行测试。
6.3 结构形式和零部件检查
  用无损探伤仪测试,或者可解剖测试。
6.4 燃放效果检查
  目测或仪器检查燃放产生的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发射高度、覆盖直径的试验用电脑、摄像仪或相应的测高、覆射直径等仪器检测。
6.5 禁用限用药物检验
  采用相关标准方法进行检验。
6.6 热安定性试验
  准确称取10g±0.1g样品装于皮纸袋或玻璃烧杯上,放于已调节到75℃±2℃的安全恒温烘箱中,停放48h,样品不燃不爆为合格。
6.7 跌落试验
  跌落试验只在新产品投产、改变包装方法和材料,改变烟火药配方才进行。正常生产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成箱产品跌落试验按GB 10631试验方法进行。
7 验收规测
7.1 缺陷类别判定和验收规测按GB/T 10632规定进行。
7.2缺陷类别细分。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礼花弹产品标志、文字等要求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8.1.1 礼花弹标签应包括一下内容:
a、品名;
b、类别;
c、A级级别;
d、型号;
e、生产厂名和厂址;
f、生产日期及批号;
g、保质期;
h、必须标明“本产品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字样的警句、安全用语、正确燃放图标和使用说明。
8.1.2 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记:
a、产品名称;
b、货号与批号;
c、数量与规格;
d、毛重;
e、体积;
f、厂名和厂址;
g、出厂日期;
h、“防火、防潮、防爆、轻放等字样或符号”
i、标准代号;
8.2 包装
8.2.1 产品的包装形式必须符合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要求,并有利于保护产品与方便运输和贮存。
8.2.2 外包装应牢固完整、标志齐全。包装箱应符合GB 10631中的要求。
8.2.3 内包装应能防潮抗震。装箱时应有防潮纸,产品之间应有间隔纸板,层间应有层隔纸板、防松动纸板或纸屑,应注意引线装置等勿使其受到挤压摩擦,封箱应牢固,每箱重量不超过30kg。
8.3 运输
  运输按GB 10631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规定。
8.4 贮存
  贮存按GB 10631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在正常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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