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安监局近日发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2 信息来源: 浏览量:1454
2013年1月4日15时许,定远县大桥镇大施村一农民遗弃房内堆放的大量烟花爆竹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公安部门已立案查处。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江山书记、张祥安市长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引以为戒;要加强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监管,强化措施,举一反三,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杜绝隐患。王图强副市长、汪建中副市长都做出具体的部署。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的现象比较突出。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烟花爆竹是节日喜庆的消费产品,产销高峰期,也是非法制贩、储存烟花爆竹和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易发期。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一时期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按照市第四次安委会的部署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安全、祥和的节日。
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要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措施,严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销售、购买和承运未按要求进行标识和登记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无书面合同购买、销售烟花爆竹。依法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严禁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严禁零售点集中、连片或在居民楼内设置,严禁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严禁采购、销售、运输非法和假冒、伪劣、超标产品及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严禁向烟花爆竹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弹、小礼花、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严禁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不具备相关资质、资格的承运单位、驾驶员、押运员从事烟花爆竹运输。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将《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作为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许可的有效材料之一。严格落实运输通报机制,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
四、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等的监督抽查,依法从严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规格、药量、包装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说明等标识不完整、不清晰,以及使用国家标准明确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不合格产品的收缴、处置工作,严防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产品在市场销售和进入燃放环节。
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一是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审批和管理。严格审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规模及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二是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细化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在集中燃放时段,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禁放种类特别是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三是普及烟花爆竹等级、规格、燃放方式等安全常识和燃放时间、地点规定,引导群众自觉到合法零售点购买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安全方式燃放。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加大对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宣传,震慑不法分子和非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检举揭发相关非法活动。
七、认真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制定并落实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督查检查工作方案,以节日期间市场监管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和协同执法,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检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