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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26 信息来源: 浏览量:3942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合安〔201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物品,其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事故。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抓好各项安全监管措施的落实,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指导并督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认真研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组织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形成上下顺畅、左右并联的安全监管网络。
 
  (三)建立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交通、城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集中行动,及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门,工作人员从安监、公安和工商等部门抽调,于农历每年十二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底集中办公,指导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
 
  (一)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经营活动行政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分为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分别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今年,各地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分常年和临时两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常年)》的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为农历每年十二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十五。
 
  (二)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自2010年10月1日起,市区二环以内不准设立常年销售店,只允许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依法发烟花爆竹经营临时许可证。二环以外城市建成区的烟花爆竹销售时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年或临时销售。
 
  (三)实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集中申请。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2周时间,集中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集中受理前,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三、组织制定规划,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
 
  (一)组织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各县区(开发区)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制定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每年根据情况变化修订规划,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量。计划到2012年底,县辖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400家以内,区辖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100家以内,各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50家以内,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原则控制在1800家以内。
 
  (三)严格零售经营布点安全条件。零售经营布点不准设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居民住宅楼内。零售经营布点周边100米范围内须没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须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18米范围内须没有明火散发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分散布设,城市道路1000米范围内不准超过5家零售经营点。
 
  四、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
 
  (一)严格烟花爆竹产品准入管理。为确保市场上烟花爆竹产品正规、质量合格,我市实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备案和烟花爆竹产品统一防伪标签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将采购合同、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将定期公布合肥市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名录。烟花爆竹生产供货企业要在烟花爆竹制品上印制企业基本信息,粘贴市安监局监制的统一防伪标签。
 
  (二)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产品级别和储存数量。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烟花爆竹A级产品,市区二环以内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烟花爆竹A、B级产品。零售经营场所实行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专店经营的烟花爆竹存放不得超过50箱(或1500公斤),专柜经营的烟花爆竹存放不得超过20箱(或600公斤)。
 
  (三)做好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备货和回收。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可提前10天备货,备货期间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点应当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未销售剩余烟花爆竹的回收办法。每年农历正月底前,将销售剩余的烟花爆竹交与批发企业回收入库。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规定,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销档案。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加强配送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以保障限量存放规定的实施。
 
  五、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落实“打非”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打非”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完善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要强化乡镇、街道的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行政执法所和安监站等基层职能机构的作用,充分调动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将“打非”网络延伸到城乡的每个角落,防止出现“盲区”和“死角”,真正把“打非”工作落实到基层。对因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打非”措施。各地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零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领导分工负责制度、乡镇(街道)干部包村(居)制度、定期排查制度,对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要突出工作重点,对重点乡镇、重点街道和重点村居落实专人紧盯,经常性地进行排查。要强化技术手段,运用远距离烟花爆竹探测仪等技术装备,提高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效率。
 
  (三)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突出问题、重点区域专项整治,组织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非法批发、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要求,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以及零售经营单位销售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要督促指导批发企业建立健全并有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载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烟花爆竹产品的性能、特点、正确燃放方法和安全知识,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危害性,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新闻媒体单位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主阵地”作用,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及时宣传报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对烟花爆竹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着力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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