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安监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0 信息来源: 浏览量:1852
通知称,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安[2010]9号)精神,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经营店数量逐年减少,安全条件有所改善,区街分级管理的模式基本形成。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经营点多面广和季节性高峰销售难管理,以及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依然存在着安全监管不到位,经营店安全设施、设备不规范,非法和超时销售等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合肥市人大颁布的《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积极适应合肥市建设区域性特大城市的需要,强化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实行重点区域限时销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市区范围内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分常年和临时两种,常年证有效期为1年,临时证有效期为农历每年十二月二十至次年正月十五。城市建成区为限制燃放区域,只允许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店,核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证。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确定2周时间,集中受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申请。集中受理前,要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控制布点数量,提高安全标准”的原则,认真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根据规划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在规定时间内核发许可证。
二、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落实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特点的高危商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各区在规划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时,不准将零售经营店设置在禁放区域和居民住宅楼内,零售经营店距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50米以外,距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100米以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原则上实行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的,应设专人销售,专柜应相对独立,并划定安全经营区域,设立玻璃橱柜隔断。监控设施条件具备的,可与公安部门联网。市安监局将进一步统一规范零售经营店的店招标牌和安全设施,由实施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的批发企业统一制作配发(附店招标牌式样和安全设施标准)。
三、强化监管措施,建立政府与企业双向管理机制
按照“政府主管,企业参与,各尽其责”的原则,强化责任、齐抓共管。积极推进政府与企业双向管理机制,即:在政府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与零售经营户建立加盟联锁经营分店,统一店招、统一内部安全设施、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组织培训、统一实施管理(五个统一),形成直接的隶属管理关系。区街两级按各自职责与批发企业共同对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对零售经营店的安全条件和守法经营、进出货流向登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今年计划在包河区、经开区进行双向管理试点,各划出一半以上的销售网点,由注册在本辖区的或临近辖区的批发企业承担试点任务,积极探索创建政府与企业双向管理机制,引用企业化管理模式,强力规范烟花爆竹的经营行为,切实解决零售经营户安全意识差、安全设施没保障、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实现“政府抓监管、企业强责任、经营守规矩”的目标。今后将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逐步实现每个区内由1-2家批发公司经营。
四、严格供销管理,建立健全流向管理登记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规定,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建立健全销售档案;要逐步实现与零售经营单位签订加盟连锁供销合同,保证货源供应,堵塞非法产品流入市场;要规范经营行为,严禁相互之间打价格战、互相拆台;要加强配送能力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零售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的存放量,以保障限量存放规定的实施。零售经营单位要建立采购与销售登记,不得购销非法产品,不得超量存储,不得提前和超时经营销售。临时零售经营网点要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约定未销售剩余烟花爆竹的回收办法。每年农历正月十六后,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与批发企业回收入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掌握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情况的各项登记,严防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处非法批发和销售非法产品的行为。
五、深化“打非”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社会氛围。一是落实“打非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打非责任,充分发挥区、街(镇)两级政府的作用,开展逐村(社区)、逐户排查,推动“打非”工作向纵深开展;二是强化“打非”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一步构建 “上下联动、部门配合、联合执法、日常监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立体监管网络;三是深化重点区域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农村闲置院落、废弃厂房等为重点开展 “拉网式”大检查,对重点村(居)和重点区域进行 “地毯式”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安全隐患消灭在源头;四是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专柜)经营安全条件
2012年9月26日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点专店(专柜)经营安全条件
专 店 经 营
一、经营场所悬挂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本)
4、工商营业执照
二、管理制度和台帐(蓝色档案盒统一存放)
1、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2、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本
3、进货、销售登记本(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三、管理资料(蓝色档案盒统一存放)
1、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GF-2012-0115)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件
3、经营许可证(副本)
4、单位安全承诺书
四、安全设施、设备
1、2-4个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白底红字,具体制式由各区安监局统一监制)。
2、4只4kgABC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3、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
4、照明灯均为冷光源灯具或防爆灯,插座为防爆插座。
5、经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和非照明电气。
专 柜 经 营
一、经营场所悬挂内容
1、安全管理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2、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3、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正本)
4、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蓝色档案盒统一存放)
1、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烟花爆竹消防安全防火制度、烟花爆竹购销管理制度)
2、安全隐患排查记录本
3、进货、销售登记本(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4、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
三、管理资料(蓝色档案盒统一存放)
1、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GF-2012-0115)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培训证件
3、经营许可证(副本)
4、单位安全承诺书
四、安全设施、设备
1、2-4个严禁烟火等警示标识(白底红字,具体制式由各区安监局统一监制)。
2、两只干粉灭火器,放置于明显、使用方便处。
3、所有电气线路均穿管保护。
4、照明灯均为冷光源灯具或防爆灯具,插座为防爆插座。
5、经营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和非照明电气。
6、专柜长度不得小于1.5米,柜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材质一般为铝合金及类似材质,烟花爆竹产品必须陈列存放在顾客用手触摸不到的玻璃橱柜内,烟花爆竹不得存放在橱柜以外的地方。
7、烟花爆竹产品与其它商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