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印发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2-06-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1714
5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职业卫生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2〕64号),省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2〕64号)要求,稳步推进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巩固和实现全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稳定的目标。
二、重点内容
1.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生产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以及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以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一证多厂”的;
5.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
6.违规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瞒报、谎报事故,以及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9.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10.生产工艺、监控设施、作业环境不符合规定,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零售单位非法储存、违规超量储存、销售非法产品的;
12.关闭退出企业原从业人员组织或从事非法生产的。
三、方法措施
1、督促并指导烟花爆竹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自查和整改档案,对查出的共性和重大安全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2、各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50%比例进行明查暗访,在此基础上,确定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执法重点检查。
3、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4、定期公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社会监督举报的奖励机制,公开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举报热线,动员全社会参与“打非治违”工作。
5、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行政许可时予以限制,严厉处罚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提高“打非治违”工作效果。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自查自纠(6月15日前)
1.印发全省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各地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各地督促企业建立自查与整改档案,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集中整治(6月15日至7月31日)
1、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并督促整改;
2、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及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过或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3、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法检查;
4、开展全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检查;
5、会同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问题严重的地区组织开展重点排查,并切实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治违”责任;
6、以各市、县级政府,安委会或联席会议的名义,组织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重点抽查(8月)
对全省开展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查。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工作总结(9月)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和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于9月1日前,将本地区和烟花爆竹行业“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材料(连同电子版本)报送省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