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外烟花爆竹(礼花弹)企业进入安徽销售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2233
有关商会、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行业自律,打击非法运输,非法销售,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决定对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烟花爆竹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协会将把企业备案资料提供给我省公安、安监、工商、质检、供销社等相关职能部门,以便他们更好地做好监管和服务,同时协会也将备案企业、品牌、产品名称等在网站和我省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企业;
2、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注册品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备案企业提交材料:
1、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2、所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省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申请备案的企业接通知后即可按要求向我会提供备案材料(主产区企业由当地商会统一报送),也可于2011年4月10日—12日在我省六安市召开的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一届六次会员大会暨新品推介会上将应提交的资料交于我会,我会收到资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的我会将通知企业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的我会将通知不予备案。今后我会每年将组织专家对备案企业进行评估,优胜劣汰,凡在我省销售因产品质量、不规范经营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不予备案。
附:备案登记表
安徽省烟花爆竹协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