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下发《安徽省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0-07-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2690
为全面加强礼花弹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各类涉及礼花弹的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7月9日,省安监局下发安徽省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礼花弹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完善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市场销售渠道,建立统一的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对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进行严格监管,有效预防各类涉及礼花弹的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给我省的控制指标,我省礼花弹生产企业总数量控制在7家以内。具体分配如下:巢湖市2家,六安市1家,宣城市4家。礼花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号。
(二)强化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管理。礼花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等有关规定,并在礼花弹单个产品和每个包装单元(箱)上粘贴相应的标签,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管理。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环节进行监督,跟踪掌握礼花弹从生产到燃放(或出口)的流向。
(三)规范礼花弹等A级产品销售渠道。礼花弹生产企业只能将礼花弹等A级产品提供(销售)给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焰火燃放活动或出口。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产品进行销售。
三、时间安排
礼花弹专项治理时间为2010年7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7月份)。
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
2.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第二阶段(8至9月)。
1.有关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和企业控制数量,重新确定礼花弹生产企业,并对确定的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局复审。
2.对未重新确定的原礼花弹生产企业,由所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其变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消只在国内销售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许可经营项目,由所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其变更《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三)第三阶段(10至12月)
礼花弹生产、进出口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和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工作要求,使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进行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重新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省局将对控制数量内市局上报的礼花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对退出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时督促其注销相关许可项目,限期妥善处置库存的礼花弹产品和相关设备,并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支持,引导礼花弹生产企业转产,严防其非法生产经营礼花弹。
(三)不断完善和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强化对礼花弹的日常监管。充分利用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监管系统对礼花弹生产、销售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取得礼花弹生产许可的企业从事或变相从事礼花弹生产活动;严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国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礼花弹。
(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道路运输、燃放活动等各环节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涉及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