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通报近期连续发生四起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事故
发布日期:2009-10-16 信息来源: 浏览量:2153
10月14日,省安委会通报近期连续发生四起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事故。
通报指出,今年以来,全省共发生烟花爆竹事故11起,造成7人死亡。其中因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引发的伤亡事故10起,死亡6人,分别占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90.90%和85.71%。进入十月份以来又连续发生的4起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事故。
10月7日,巢湖市和县历阳镇土街一居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
10月9日,阜阳市太和县双庙镇郭寨村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储存爆竹燃烧事故,造成6人受伤;
10月11日,安庆市枞阳县金社乡金山村一村民家中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燃事故,造成5人受伤;
10月12日,安庆市枞阳县金社乡金山村原爆竹生产基地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燃事故,造成1人受伤。
上述非法烟花爆竹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伤害和损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既反映出当前我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明显抬头,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猖獗,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打击不力,有的地方“打非”机制形同虚设,在个别县、乡(镇)甚至到了无政府监管状态的程度。
通报要求,一、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前,已经进入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旺季。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烟花爆竹重点产区和非法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落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打非”工作牵头负责人,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通力协作,形成“打非”工作合力,确保“打非”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突出重点,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做到从机制、措施、责任、人员、经费五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整顿烟花爆竹生产和市场流通秩序。县乡
两级政府要建立定期排查、设立排查档案、建立定期例会制度、设置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加强宣传教育等“打非”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产品质量等环节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重点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要实行逐级分片包干、落实到人的办法,层层落实责任,签订责任书。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乡镇公安派出所、安全监管站、工商管理所的职能作用,调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对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进行有效监督,将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要通过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严查合法生产经营企业收购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的监管、开展零售产品质量检查、全面追查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渠道等措施,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堵住非法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整顿烟花爆竹生产和市场流通秩序。对已经当地政府关闭的生产厂区,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彻底拆除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和工房。
三、要认真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复产验收制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对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查处“三超一改”、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和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保留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禁边生产边改造行为。凡检查发现边改造边生产的,依法从重处理;造成死亡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凡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首次发现依法给予10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要切实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责任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事故直接责任人和非法生产经营的不法分子。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皖政〔2001〕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皖政〔2004〕37号)有关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查处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公布事故的处理结果。从今年开始,所有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要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